【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商事审判,保障金融创新和健康发展
1.坚持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商事案件。坚持促进交易、保护创新、规范发展的原则,对于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2.依法认定合同效力,规范交易行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合同正义。对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掩盖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应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名实不符的合同,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对名为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合同,实为借款等法律关系的,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防范当事人以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3.严格规制违法金融业务,依法否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规制企业变相转贷行为,遏制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对无金融资质的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依法否定其相关行为的效力。
4.严格限制高息融资和高利贷,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在借款合同中,准确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否定以预扣本金、利息、保证金等方式规避借贷利率上限的合同条款的效力。利息支付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标准。在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合同中,对于资金融出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调整的,依法予以支持。
5.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正确认定以应收账款、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存货、仓库提单、在建船舶、商铺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新类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法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
6.规范交易场所的交易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7.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益,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依法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案件,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运用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的方式提高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裁判的公信力。探索完善证券期货类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增强投资者的举证能力。
二、打击金融领域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8.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金融诈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妥善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标准和尺度。
9.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依法打击资金掮客和资金融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高利转贷、利益输送,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以及公司、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实施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坚决落实中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打击民间融资中的犯罪行为。对黑恶势力以垄断经济资源、破坏金融生态,非法集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借贷等方式破坏民间正常经济和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有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内幕交易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律师
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和实现金融债权
12.依法支持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完善保全裁定和保全实施的衔接。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运用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和隐匿财产,为金融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奠定良好基础。
13.加大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保障金融债权及时实现。依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实现金融债权,对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14.创新执行方式,提高金融债权案件执结率。积极运用繁简分流、统一执行、协同执行、“网拍贷”、“执转破”等方式,完善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工作机制,有效化解金融债权案件,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债权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有效执行。
15.科学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降低财产处置成本,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高拍卖成交率,及时实现金融债权。
四、大力推进审判队伍建设,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16.建立专业化金融审判机构或者审判团队,创新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根据金融机构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团队,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创新审判工作方法,针对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数量大、公告多、集团诉讼频发等问题,探索建立快审机制、类型化案件审理机制,以及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沟通机制。
17.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培养金融审判人才。不断充实金融审判队伍,加强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多层次培训。探索与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人员挂职交流及联合开展业务交流等工作机制,多渠道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审判人才,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专家型金融法官队伍。
18.加强审判指导,制定金融审判标准化文件。加强金融审判的类案研究,及时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提升金融专业化审判水平。
五、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19.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社会调解组织的优势作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基本覆盖主要金融行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调对接体系。完善证券期货行业、保险行业的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立涉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构建金融案件综合化解体系。
20.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工作协作,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作沟通,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调研、专业培训等具体工作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情况,提高金融审判水平和金融监管水平,增强金融机构的管控风险能力,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建立重大金融案件信息报告制度,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与扩大。
21.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充分挖掘并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问题研判和态势分析。对于金融监管、行业经营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法律诉讼或者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和苗头问题,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为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22.加强法治宣传,提升金融审判的社会影响力。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庭审观摩、定期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展示和宣传金融审判工作成果,扩大金融审判的影响力。及时总结金融审判经验和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发布,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规范引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