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对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确保司法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需作出处理的款项和物品。
1.3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办案部门、保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明确。
1.4各级法院监察部门是涉案财物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收取、保管和处理工作。
1.5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与监督。
1.6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全市各级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1.7本标准同时适用涉及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2.涉案财物的收取
2.1款项的收取
2.1.1涉案款项收取由财务部门负责。
2.1.2办案人员开具缴款通知单信息填写准确,款项性质明确。
2.1.3财务部门开具缴款凭证,缴款人姓名、金额、承办人、案号等信息填写准确,印章清晰。
2.1.4财务人员将缴款凭证的附卷联、发还联直接交与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当日将上述凭证入卷保管。
2.1.5遇紧急情况办案人员代收款项且无法当日上缴财务部门的,有情况说明及主管院长的批准。
2.1.6采用汇款方式缴纳款项的,汇款单附言栏有案号、承办人及当事人姓名等信息。
2.2物品的收取
2.2.1涉案物品收取的部门(或人员)明确。
2.2.2对相关部门随案移送和法院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及当事人自动缴纳的物品等涉案财物,在物品清单或收据上有办案人员、当事人的签字,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种类、颜色、瑕疵等显著特征记载详细。
2.2.3收取金融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当事人、办案人员在密封处的签字(盖章)清晰明确。
2.2.4密封的涉案物品,一般不得拆封。确需拆封的,有当事人、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启封、重新密封的记录及全程录像。
2.2.5遇特殊情况办案人员无法在当日与保管人员办理涉案物品交接手续的,有主管院长的批准。
2.2.6收取部门出具的收取清单或收据填写规范。
2.2.7收取涉案物品登记造册,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种类、颜色、瑕疵等显著特征记载明确,有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的签字确认。
3.涉案财物的保管
3.1款项的保管
3.1.1涉案款项的保管有专门账户,具备专项管理措施。
3.1.2涉案款项专款专用,手续完备。
3.1.3财务人员每月对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3.1.4当事人申请对市场价值波动较大的金融类等财产进行变通处理的,有主管院长的批准。
3.2物品的保管
3.2.1有专门部门保管涉案物品,有专门场所存放涉案物品。
3.2.2保管场所符合安全要求,配备相应安保设施。
3.2.3对涉案物品分级、分类或分案保管。
3.2.4涉案物品保管妥善,无随意使用的情形。
3.2.5保管部门定期检查,具有检查记录。
3.2.6具备完善的涉案物品的信息查询和公开机制。
3.2.7对不宜长期保管物品进行变通处理的,有主管院长的批准。
3.2.8因办案需要临时调用涉案物品,有主管院长的批准。归还涉案物品时,有归还时间及物品状况的明确记载。
3.2.9指定他人保管的物品,有办案人员对物品的拍照或录像,及告知不履行保管义务所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详细记载。律师
4.涉案财物的处理
4.1款项的处理
4.1.1处理涉案款项,法律依据充分。
4.1.2具备发还条件的,办案人员在款项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4.1.3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间内作出处理的,有主管院长的批准。
4.1.4财务人员发放涉案款项时,审查领款人身份和相关手续严格规范。
4.1.5发款凭证填写规范,层级审批手续完备、清晰。
4.2物品的处理
4.2.1处理涉案物品权属状况明晰,法律依据充分,权利人相关权利受到充分保障。
4.2.2处理涉案物品,有主管院长的批准。
4.2.3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涉案物品的处理时间为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遇特殊情况延长的,有主管院长的批准。
4.2.4拍卖涉案物品,相关手续齐备。
4.2.5案外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提出异议的,告知的权利义务明确合法,记录清晰准确。
4.2.6裁判生效后1年内无人认领的涉案物品,变价并上缴国库前具有公告等程序的准确记录。
5.涉案财物的监管
5.1款项的监管
5.1.1对保全的款项和执行阶段冻结的款项,办案人员向监察部门备案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5.1.2办案人员收到缴款凭证后,向监察部门备案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5.1.3办案人员解除冻结措施或者发还款项的,向监察部门备案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5.1.4涉案款项处理前,案件程序发生转换的,办案人员向监察部门备案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5.1.5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备案的款项,有时限提示制度。对长期未处理款项有定期通报制度。
5.2物品的监管
5.2.1法院收取或指定他人保管的涉案物品,办案人员向监察部门备案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5.2.2对涉案物品变更措施或作出处理,办案人员向监察部门备案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5.2.3涉案物品处理前,案件程序发生转换的,办案人员向监察部门备案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
5.2.4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备案的物品,有时限提示制度。对长期未处理物品有定期通报制度。
6.附则
6.1本标准所称涉案财物不包括诉讼费用。
6.2相关人员调离、转岗时,涉案财物交接手续齐全,项目、数额清楚。
7.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