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统一执行案件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协调案件和其他执行案件。
1.3本标准所列日期,均为工作日。
1.4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全市各级法院执行结案工作。
1.5本标准同时适用涉及执行结案工作的其他标准化文件。律师
2.结案事由和报结条件
2.1首次执行案件(执字号)
2.1.1首次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
2.1.2执行完毕
2.1.2.1结案事由
2.1.2.1.1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
2.1.2.1.2已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若执行款有剩余,但又无法退还被执行人的,已依法提存。
2.1.2.1.3当事人之间有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部分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
2.1.2.2报结条件
2.1.2.2.1控制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已解除。
2.1.2.2.2有结案通知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1.2.2.3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执行完毕的书面材料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1.3终结执行
2.1.3.1结案事由
2.1.3.1.1申请执行人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
2.1.3.1.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
2.1.3.1.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2.1.3.1.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2.1.3.1.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2.1.3.1.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
2.1.3.1.7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2.1.3.1.8被执行人已被宣告破产。
2.1.3.1.9行政执行标的已灭失。
2.1.3.1.10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
2.1.3.1.11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2.1.3.1.12已办理执行委托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2.1.3.1.1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1.3.1.14案件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已依法提存。若执行款有剩余,但又无法退还被执行人,也已依法提存。
2.1.3.1.15认为适用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其他事由。
2.1.3.2报结条件
2.1.3.2.1控制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已解除。
2.1.3.2.2有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1.3.2.3裁定书中有关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准确。
2.1.3.2.4无需制作裁定书的,有上级法院提级、指定执行的裁定书,或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1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1.4.1结案事由
2.1.4.1.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1.4.1.2完成了存款、房地产、股权和车辆等财产情况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2.1.4.
1.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完成了存款、房地产、股权和车辆等财产情况的调查,书面同意法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
2.1.4.1.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并经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经对存款、房地产、股权和车辆等财产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1.4.1.5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
2.1.4.1.6申请执行人要求停止拍卖变卖,执行法院已终止了本次执行程序。
2.1.4.1.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给予其适当救助金或其他救助。
2.1.4.2报结条件
2.1.4.2.1有三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组成的评议组织进行评议并形成笔录、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1.4.2.
2裁定书中关于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标的总额、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准确。
2.1.5销案
2.1.5.1结案事由
2.1.5.1.1执行管辖权异议成立,已裁定移送管辖。
2.1.5.1.2执行管辖权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2.1.5.1.3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已先行立案。
2.1.5.1.4经高级法院同意退回委托。
2.1.5.2报结条件
2.1.5.2.1有案件移送手续、或书面撤回申请、或其他法院立案证明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1.5.2.2有高级法院批复函件和《申报结案审查表》。
2.1.6不予执行
2.1.6.1结案事由
2.1.6.1.1法院依职权审查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符合不予执行条件。
2.1.6.1.2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符合不予执行条件。
2.1.6.2报结条件
2.1.6.2.1有不予执行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1.6.2.2裁定书中有关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准确。
2.1.7驳回申请
2.1.7.1结案事由
2.1.7.1.1立案后,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2.1.7.2报结条件
2.1.7.2.1有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1.7.2.2裁定书中有关驳回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准确。
2.2恢复执行案件(执恢字)
2.2.1首次执行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执行法院主动运用查控系统等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及时依法恢复执行。
2.2.2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
2.2.3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的结案事由和报结条件均参照本标准“首次执行案件”部分的相关内容执行。
2.3执行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
2.3.1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保全完毕、部分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解除保全和其他部门撤回。
2.3.2保全完毕
2.3.2.1结案事由
2.3.2.1.1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
2.3.2.2报结条件
2.3.2.2.1有财产保全裁定书、保全工作记录、执行回执材料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3.3部分保全
2.3.3.1结案事由
2.3.3.1.1通过查控系统和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未查询到足额财产,现有财产已保全完毕。
2.3.3.2报结条件
2.3.3.2.1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询工作记录、执行回执材料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3.4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2.3.4.1结案事由
2.3.4.1.1通过查控系统和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未查到可供保全的财产。
2.3.4.2报结条件
2.3.4.2.1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询工作记录、执行回执材料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3.5解除保全
2.3.5.1结案事由
2.3.5.1.1已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2.3.5.2报结条件
2.3.5.2.1有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执行回执材料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3.6其他部门撤回
2.3.6.1结案事由
2.3.6.1.1财产保全实施前,立案庭或审判部门撤回财产保全事项。
2.3.6.2报结条件
2.3.6.2.1有撤回保全说明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4执行异议案件(执异字)
2.4.1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准予撤回、驳回申请和异议成立。
2.4.2准予撤回
2.4.2.1结案事由
2.4.2.1.1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
2.4.2.2报结条件
2.4.2.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4.2.2.2无需制作裁定书的,有口头裁定的笔录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4.3驳回申请
2.4.3.1结案事由
2.4.3.1.1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4.3.1.2异议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4.3.2报结条件
2.4.3.2.1有听证笔录、相关调查材料、审查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4.3.2.2裁定书中有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法院作出裁决的理由、法律依据,驳回申请的裁决结果,复议、起诉等救济权利等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准确。
2.4.4异议成立
2.4.4.1结案事由
2.4.4.1.1异议成立,并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
2.4.4.1.2异议部分成立,并部分撤销、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
2.4.4.1.3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2.4.4.1.4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2.4.4.2报结条件
2.4.4.2.1有听证笔录、相关调查材料、审查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4.4.2.2裁定书中有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法院作出裁决的理由、法律依据,异议成立的裁决结果,复议、起诉等救济权利等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准确。
2.5执行复议案件(执复字)
2.5.1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准许撤回、复议申请不成立、复议申请成立。
2.5.2准许撤回
2.5.2.1结案事由
2.5.2.1.1准许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
2.5.2.2报结条件
2.5.2.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5.2.2.2无需制作裁定书的,有口头裁定的笔录和已审批的《案件报结单》。
2.5.3复议申请不成立
2.5.3.1结案事由
2.5.3.1.1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2.5.3.1.2执行诉前、诉讼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证据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2.5.3.1.3作出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原决定。
2.5.3.2报结条件
2.5.3.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定书(决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5.4复议申请成立
2.5.4.1结案事由
2.5.4.1.1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有误,裁定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
2.5.4.1.2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或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
2.5.4.1.3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2.5.4.1.4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2.5.4.1.5执行诉前、诉讼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证据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原执行行为。
2.5.4.1.6作出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2.5.4.2报结条件
2.5.4.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定书(决定书)、送达手续及《申报结案审查表》。
2.6执行监督案件(执监字)
2.6.1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准许撤回、监督事项不成立和监督事项成立。
2.6.2准许撤回
2.6.2.1结案事由
2.6.2.1.1准许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
2.6.2.2报结条件
2.6.2.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定书及《执行结案呈批表》。
2.6.2.2.2无需制作裁定书的,有口头裁定的笔录和已审批的《执行结案呈批表》。
2.6.3监督事项不成立
2.6.3.1结案事由
2.6.3.1.1被申请的监督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
2.6.3.1.2因检察监督或法院内部监督而启动执监程序,被监督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报告或移送相关案件情况和维持意见。
2.6.3.2报结条件
2.6.3.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或监督报告和《执行结案呈批表》。律师
2.6.4监督事项成立
2.6.4.1结案事由
2.6.4.1.1监督申请成立,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改正。
2.6.4.1.2执行行为或执行程序确有错误的,撤销执行法院裁定并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直接改正。
2.6.4.1.3监督申请成立,本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6.4.1.4因检察监督或法院内部监督而启动执监程序,被监督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报告或移送相关案件情况和处理方案。
2.6.4.2报结条件
2.6.4.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或监督报告和《执行结案呈批表》。
2.7执行协调案件(执协字)
2.7.1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有:撤回协调请求、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报请上级处理和直接作出决定或裁定。
2.7.2撤回协调请求
2.7.2.1结案事由
2.7.2.1.1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
2.7.2.2报结条件
2.7.2.2.1有撤回请求及已批准的《案件报结单》。
2.7.3协调解决
2.7.3.1结案事由
2.7.3.1.1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意见。
2.7.3.2报结条件
2.7.3.2.1有协调工作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已审批的协调方案。
2.7.4协调不成报请上级处理
2.7.4.1结案事由
2.7.4.1.1执行争议法院未达成一致协调意见,且协调事项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2.7.4.2报结条件
2.7.4.2.1有协调工作记录、请示文件及已批准的《案件报结单》。
2.7.5直接作出决定或裁定
2.7.5.1结案事由
2.7.5.1.1执行争议法院未达成一致协调意见,且协调事项属于本院管辖,直接作出决定或裁定。
2.7.5.2报结条件
2.7.5.2.1有裁定书(决定书)、送达手续和《申报结案审查表》。
2.8其他执行案件(执他字)
2.8.1其他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下发协助函件、答复或批准、销案或驳回。
2.8.2下发协助函件
2.8.2.1结案事由
2.8.2.1.1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提交提取公积金请示报告,请求公积金中心予以协助执行。
2.8.2.2报结条件
2.8.2.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协助执行函。
2.8.3答复或批准
2.8.3.1结案事由
2.8.3.1.1请示类的执他字案件,符合请示条件,请示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答复。
2.8.3.1.2申请续封类的执他字案件,符合续封条件,依法予以批准。
2.8.3.1.3申请赴外地强制执行类的执他字案件,符合赴外地强制执行条件,依法予以批准。
2.8.3.1.4退回外地法院委托类的执他字案件,符合退回条件,依法予以批准。
2.8.3.1.5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级机关要求汇报案件情况类的执他字案件,按照要求,报告相关案件情况和处理方案。
2.8.3.1.6其他符合执他字案件,按照要求办理完毕。
2.8.3.2报结条件
2.8.3.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已签发的批复函(意见)或报告方案和《申报结案审查表》。
2.8.4销案或驳回
2.8.4.1结案事由
2.8.4.1.1请示类的执他字案件,不符合请示条件,依法予以销案并函告下级法院。
2.8.4.1.2申请续封类的执他字案件,不符合续封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2.8.4.1.3申请赴外地强制执行类的执他字案件,不符合赴外地强制执行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2.8.4.1.4退回外地法院委托类的执他字案件,不符合退回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2.8.4.1.5其他符合执他字案件,不符合相关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2.8.4.2报结条件
2.8.4.2.1有合议庭评议笔录、已签发的批复函(意见)和《申报结案审查表》。
3.申请报结
3.1执行工作完成后,录入案件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法律文书已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2承办人在案件管理系统中申请结案,并向结案管理员报送有关证明案件结案的电子卷宗或书面材料。
4.审查结案
4.1结案审查工作在收到结案证明材料起2日内完成。
4.2结案时,结案管理员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案件,在《申报结案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4.2.1有送达手续或其他结案证明材料;
4.2.2案件管理系统内案件信息完整准确。
4.3对不符合结案要求的案件,通知承办人,退回结案材料,并告知承办人按照本标准完成相关报结工作,重新申请结案等事项在2日内完成。
5.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