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4【实施日期】201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总则
1.1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市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全市各级法院人民法庭司法工作。
1.3本标准同时适用涉及人民法庭工作的其他标准化文件。
2.人民法庭布局和人员配置
2.1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配置,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
2.2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配置,满足“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的基本要求。
2.3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配置,与当地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客观情况相符。
2.4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人民法庭符合“以中心法庭为主,巡回审判点为辅”的布局形式,不存在合署办公的情形。
2.5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符合“按需设岗定编”原则,审判人员不少于3人。
2.6人民法庭庭长有3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任。
2.7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比例合理,职责明确。
2.8人民法庭配备有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
2.9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符合“随机抽取”原则,参与案件的方式和流程符合相关规范。
3.诉前服务与引导
3.1人民法庭有诉讼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查询、咨询等需求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
3.2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场所有基本的诉讼便利和安全保障设施。
3.3人民法庭诉讼服务场所有受案范围,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费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等基本司法公开信息。
3.4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行业调解等组织先行调解。诉前引导有相应工作记录。律师
4.立案工作
4.1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
交通不便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人民法庭通过信息网络系统直接登记立案。
4.2人民法庭受案范围符合“地域标准为主,案由标准为辅”原则,由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4.3人民法庭以电脑随机分案为主,以指定分案为辅。
分案后需要调整的,有主管院长审批手续。
4.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存在违反规定人为控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情形。
5.审判工作
5.1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及时组织庭前调解。
经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依法及时制作调解书。
5.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方式依法简化。
5.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4对诉讼能力较低又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释明必要的诉讼规则,用语通俗易懂。
5.5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法及时调查收集。
5.6简单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简明;疑难复杂、新类型、典型性案件,裁判文书说理透彻。
6.巡回审判
6.1巡回审判点的设置合理,符合案件特点和当地实际。
6.2经济欠发达、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以巡回审判为主要审理方式。
6.3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对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弘扬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以巡回审判为主要审理方式。
6.4巡回审判中,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审查,及时确认。
7.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7.1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民间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7.2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敏感性等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提出司法建议。
7.3借助各类媒体平台,采用以案说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企业)、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地风俗民情。
7.4恪守审判职责界限,不参加与人民法庭职能无关的事务。
8.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