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190号【发布日期】2019.06.28【实施日期】2019.06.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全市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1135.6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技术确定)。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976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65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65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863元
五、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0452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00731元
七、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律师
平均工资:
合计 103931元
1.农、林、牧、渔业76063元
3.制造业85953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0652元
5.建筑业77905元
6.批发和零售业8063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799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40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8667元
10.金融业155000元
11.房地产业9061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73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5848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039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5056元
16.教育14270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322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7970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1321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