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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7〕18号【发布日期】2017.08.13【实施日期】2017.08.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TFB/SX/DSP17-A/0

1.总则

1.1为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工作,统一裁判尺度,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工作。

1.3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化文件。律师

2.适用范围

2.1案外人为排除或者申请执行人为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提起的诉讼,适用本标准。

2.2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适用本标准。

2.3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另行起诉的,不适用本标准。

3.案件受理

3.1受理条件合法。

3.1.1受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符合下列条件:

3.1.1.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1.1.2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1.1.3案外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1.2受理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符合下列条件:

3.1.2.1依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1.2.2申请执行人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1.2.3申请执行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1.3未经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案外人迳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2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法院。

3.3诉讼主体明确。

3.3.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3.3.2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3.3.3案外人一并提出确权诉讼请求,不能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列为被告。

3.3.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为被告。

3.3.5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4.案件审理

4.1适用普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4.2参与执行异议审查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4.3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处于再审程序的,裁定中止诉讼。

4.4案外人仅提出确权等实体权利请求,未主张停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告知其增加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经释明不增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4.5申请执行人仅请求确认执行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不属于案外人所有的,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为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经释明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4.6争议焦点归纳准确,包括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民事权益;享有民事权益的,是否足以排除对涉案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等。

4.7举证责任分配合理。

4.7.1向案外人释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7.2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释明就其主张各自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7.3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权利主张的,不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5.事实认定和裁量标准

5.1认定执行依据、执行行为、执行异议审查情况等事实全面、准确。

5.2执行标的占有或者登记情况清晰。

5.3案外人主张的民事权益类型、取得方式清楚。

5.4认定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权益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实际支付对价、是否实际占有执行标的物、案外人对未进行权属登记是否有过错等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

5.5商品房买受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强制执行,商品房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包括:

5.5.1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是否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5.5.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5.5.3已支付的价款是否已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5.6二手房买受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强制执行,二手房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包括:

5.6.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5.6.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5.6.3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5.6.4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5.7预告登记权利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房屋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为:案外人是否在房屋查封前已经预告登记为权利人。

5.8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者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借用关系为由,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其权利的,不予支持。

5.9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强制执行,特殊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包括:

5.9.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之前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5.9.2案外人在查封之前是否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相应价款;

5.9.3案外人在查封之前是否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动产;

5.9.4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有过错。

5.10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特定建筑物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对标的物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5.11承租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承租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包括:

5.11.1承租人在查封之前是否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按约支付租金、是否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

5.11.2承租人在债权人设定权利之前是否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经按约支付租金、是否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

5.11.3承租人是否存在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者伪造租赁关系证据的情形。律师

5.12针对特定化的金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钱账户时,银行等作为案外人主张账户内的金钱系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转移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动产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为:质权是否成立。

5.13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执行异议之诉

5.13.1金钱债权执行中,对已经出卖给被执行人但书面约定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强制执行时,出卖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为:

5.13.1.1被执行人是否已实际占有该动产;

5.13.1.2被执行人是否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支付价款是否达到总价款的75%以上;

5.13.1.3被执行人是否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5.13.1.4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将标的物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5.13.2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已经出卖但书面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强制执行,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为:

5.13.2.1案外人是否已实际占有该动产;

5.13.2.2案外人是否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支付价款是否达到总价款的75%以上;

5.13.2.3案外人是否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5.13.2.4案外人是否存在将标的物不当处分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5.14针对被执行人购买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向案外人购买依法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财产,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已实际占有该财产,并已向案外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支付部分价款,申请执行人向案外人支付剩余价款的,对案外人主张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裁判文书制作

6.1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主文为:驳回X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决主文为:不得执行····(执行标的 );如果案外人请求确认实体权利的,应一并裁判。

6.2对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主文为:驳回X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决主文为:准许执行····(执行标的 )。

6.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判决主文及理由中不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执行异议裁定的表述。

7.规范性文件引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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