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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民生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7〕268号【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7.1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发挥新时代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结合天津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准确把握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1.深刻认识新时代加强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并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民生案件审判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具体体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民事审判工作要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准确把握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的突出问题,畅通司法公开渠道,认真倾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通过严格司法、依法裁判,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依法妥善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3.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创新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风、家教”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积极司法、全面保护、柔性司法的审判理念,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保护,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结合家事案件特点,进一步创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家事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规范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完善家事法官的职权干预机制,努力构建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全社会公德民风建设。

4.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抚养案件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未成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为核心确定抚养权归属,对于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暂时判决不准许离婚。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依法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坚决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行为。对于涉家庭暴力的案件,进一步探索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等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裁判尺度,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充分保护涉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人身权益。

三、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公平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5.强化诚信守约意识,依法合理平衡房屋买卖双方权益。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合同客观履行情况、买卖双方的合同目的和居住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一方违约且发生较大幅度的房屋价格涨跌情形的,可以依法依约将涨跌差价作为守约方的损失范围,结合所处区域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

6.审慎处理因国家房产限购政策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对受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直接影响导致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

四、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7.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高度重视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加大审理力度,加快审理进度,完善诉讼绿色通道,确保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8.依法审理好涉及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纠纷案件。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保障劳动者诉权。对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受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其他社会保险纠纷,及时向劳动者释明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无须重复向劳动者支付。

五、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9.准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需求、中小微企业对正当投融资的需求。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正确划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的效力。

10.加大对真实借贷关系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存在疑点的案件,依职权调查核实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努力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对于因骗取财物、逃废债务等不正当目的而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妥善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1.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充分赔偿。由机动车肇事引起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向其释明可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在肇事机动车未投保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依法确定挂靠、套牌、拼装车、报废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12.鼓励和保护交通事故中的救助行为。对行为人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除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受益人也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对行为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七、依法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3.转变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加强与鉴定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注意通过举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手段,依法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开庭质证并依法审核认定,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权与质询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报告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积极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努力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诉前。

八、依法妥善审理涉农民事案件,加大对“三农”的司法保护力度

14.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各类民事纠纷。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积极研究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依法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妥善审理涉及承包土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返乡农民因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等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九、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服务和保障美丽天津建设

15.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对保护环境资源的预防和减损功能,防止环境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舆论关注度高的特点,强化大局意识、稳定意识,确保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完善资金使用机制,确保资金专款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十、依法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6.依法支持消费者正当诉求。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理运用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赔一罚二”等规定,充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于有过错的交易平台、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请求。对于经营者虚假宣传、不当使用格式条款、设置消费陷阱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支持消费者撤销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等诉讼请求。正确区分生产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依法合理认定民事责任。

十一、健全和完善民生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17.完善服务方式,构建公开便民的诉讼保障机制。努力降低诉讼成本。对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低保人员、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诉讼主体,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审查给予司法救助;对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依法适当降低保全担保条件;对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而司法鉴定费用可能过高的案件,积极商请鉴定机构适当降低鉴定费用或者采用询价、咨询等费用较低的方式处理。为当事人了解诉讼情况提供方便。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引导当事人通过查询码自助查询案件进程,了解立案时间、审判进度、审理期限等审判节点信息,增加诉讼透明度。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法律认知和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重大诉讼风险依法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让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诉求,完整陈述事实理由。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决定的程序类和实体类事项,尽可能由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确定。

18.多措并举,加强审判管理机制建设。完善民生案件审判繁简分流。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功能,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

严格落实类型化案件审理标准。认真执行我市法院已经制定的各类民生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审理指南,切实提高民生案件的审判质效。

探索民生案件快捷集中送达。对于数量多、标的额小的案件,采取集中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探索和推广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短信平台通知等,方便当事人及时收取诉讼材料。

注重民生案件判后答疑及督促履行工作。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进行判后答疑,并告知主动履行的方式及途径。建立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机构自动履行快捷通道,督促义务方即时履行。

19.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化解矛盾。审理民生案件时,更加注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全程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领域的联动调解,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中发挥作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

延伸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民生案件审判中,要注重防范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和预防犯罪,防止普通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或者恶性社会事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存在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及时报告沟通,妥善化解矛盾,防范各类社会风险。律师

十二、加强调研指导和新闻宣传,扩大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影响力

20.加强指导监督,努力实现民生案件审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及时处理群众诉求,依法妥善化解涉及“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的各类案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上级法院加强对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注重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功能,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道德伦理形成正向激励,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1.加强调查研究,畅通民意收集和反馈渠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理民生案件的法官要经常深入社区、乡镇和基层单位,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对于审理民生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社会管理问题、行业规范问题,定期开展专题调研,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22.加强新闻宣传,努力营造依法保障民生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发布民生审判信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生案件和司法政策的关切,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加强法制宣传,对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庭审直播或者网络图文直播等方式,最高程度向社会公开,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及时推出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讲法,用群众听得清、看得懂的方式,传播宪法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评价等社会功能,推动全民守法,促进全社会形成规则意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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