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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7〕2号【发布日期】2017.02【实施日期】2017.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TFB/SX/DSP/17-A/0

1.总则

1.1为了明确审判职权的行使和审判责任的认定,做到法官权责相一致,保证司法权力的良性运行,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审判职权包括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

1.3本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员额法官行使审判职权、认定审判责任。

1.4本标准未规定内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化文件。律师

2.审判职权行使的一般标准

2.1审判职权的行使,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2.2审判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3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范围。

3.审判权的行使

3.1独任法官依法履行的职责范围

3.1.1主持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1.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等庭审工作。

3.1.3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3.1.4制作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对承办的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3.1.5指导和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工作。

3.1.6承担判后答疑、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接待等裁判后事务工作。

3.1.7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2审判长依法履行的职责范围

3.2.1指导庭审准备工作:

3.2.1.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

3.2.1.2确定案件庭审提纲;

3.2.1.3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

3.2.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2.3主持合议庭评议:

3.2.3.1对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最后发表意见;

3.2.3.2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最后发表意见;

3.2.3.3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3.2.4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2.5审核承办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并最后签署。

3.2.6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3合议庭承办法官依法履行的职责范围

3.3.1主持庭前准备工作:

3.3.1.1主持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3.1.2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3.3.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3.3.3根据审判长指挥,协助开展庭审活动。

3.3.4参与案件评议,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先行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3.3.5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或审判委员会决议依法制作裁判文书,首先签署裁判文书。

3.3.6指导、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工作。

3.3.7承担判后答疑、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接待等裁判后事务工作。

3.3.8承办法官本人担任审判长的,同时行使审判长的职权。

3.3.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4合议庭参审法官依法履行的职责范围

3.4.1阅卷、参与庭审。

3.4.2对案件进行评议,独立发表意见。

3.4.3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3.4.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3.5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权

3.5.1担任承办人或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符合以下特点:

3.5.1.1疑难、复杂、重大;

3.5.1.2新类型;

3.5.1.3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3.5.1.4其他由院、庭长审理更为适宜的案件。

3.5.2审理的案件数量符合规定。

4.审判管理权的行使

4.1院长依法履行审判管理权的职责范围

4.1.1指导全面的或专项的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制订审判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要点,对部署和文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

4.1.2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决定开展审判调研的方向,组织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

4.1.3监督和掌握本院及辖区审判质效情况,主持研究制定和修订审判质效相关指标。

4.1.4根据审判工作态势,采取优化管理措施。主持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工作制度。

4.1.5要求庭长主持或自行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进行讨论。

4.1.6决定或者批准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讨论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签署审判委员会纪要。

4.1.7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业绩评价。

4.1.8行使其他审判管理权。

4.2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管理权的职责范围

4.2.1研究制定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4.2.2根据审判工作态势,优化部门内部流转程序。

4.2.3落实审判工作任务,保证部门审判质效数据保持在合理区间。

4.2.4督促本庭法官提高审判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

4.2.5对部分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敏感案件,经报请院长批准,在本庭范围内指定案件合议庭成员。

4.2.6定期或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4.2.7对本庭的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组织合议庭成员或者本庭其他人员做好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4.2.8行使其他审判管理事项。

4.3审判管理权的授权

4.3.1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行使相关审判管理权,有院长的授权;副庭长行使相关审判管理权,有庭长授权。

5.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5.1院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范围

5.1.1决定程序性事项:

5.1.1.1采取、变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5.1.1.2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限制出境、强制证人出庭;

5.1.1.3采取、变更和解除保全措施;

5.1.1.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1.1.5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5.1.1.6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先予执行;

5.1.1.7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5.1.1.8暂予监外执行;

5.1.1.9刑事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5.1.1.10审判人员以及刑事案件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5.1.1.11案件延长审理期限;

5.1.1.12中止案件诉讼;

5.1.1.13延长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期限;

5.1.1.14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5.1.1.15裁判文书不予上网;

5.1.1.16其他程序性事项。

5.1.2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特定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5.1.2.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5.1.2.1.1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

5.1.2.1.2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5.1.2.1.3涉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

5.1.2.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1.2.2.1涉及国家外交、安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

5.1.2.2.2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1.2.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5.1.2.3.1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已生效类案判决、待生效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5.1.2.3.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5.1.2.3.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5.1.2.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5.1.2.5矛盾纠纷敏感、激化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5.1.2.6确有必要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5.1.3院长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5.1.4院长对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履行审核职责,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5.1.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监督权。

5.2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范围

5.2.1审批本庭程序性事项:

5.2.1.1民事、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5.2.1.2终结诉讼;

5.2.1.3移送或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5.2.1.4驳回执行申请;

5.2.1.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纠正、撤回或者驳回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1.6其他程序性事项。

5.2.2对应当由院长、副院长审批的程序性事项,审核严格,报请审批及时。

5.2.3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特定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特定案件的类型符合5.1.2条的规定。对特定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5.2.4提交并组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案件审理涉及不同部门的,报请分管副院长协调组织召开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5.2.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监督权。

5.3审判监督权的授权

5.3.1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行使相关审判监督权,有院长授权;副庭长行使相关审判监督权,有庭长授权。

6.审判责任认定

6.1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6.2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承担责任限于以下情形:

6.2.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行为的;

6.2.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6.2.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2.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2.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2.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2.7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2.8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

6.3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对所分管部门或业务的审判绩效承担管理责任,其个人工作绩效与所分管部门或业务的审判绩效挂钩。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人员的审判监督责任:

6.4.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4.2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干预案件办理的。

6.5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下列情形除外:

6.5.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6.5.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6.5.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6.5.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6.5.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5.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6.5.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6.5.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6.6审判责任承担

6.6.1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6.6.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确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合理。律师

6.6.3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表决负责。

6.6.4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责任比例确定合理:

6.6.4.1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

6.6.4.2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6.6.4.3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6.6.4.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7.规范性文件引用

7.1《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7.2《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7.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试行)》(津高法〔2010〕119号)

7.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庭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若干规定》的通知(津高法〔2005〕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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