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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财务局、残联: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兵团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兵团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制定了《兵团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兵团各级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站、点)。上万名残疾人得到法律援助和服务,一些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得到了查处。各援助机构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转介服务中,为残疾人提供了“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兵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和残联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在农八师石河子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探索解决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残疾人普遍面临的缺乏有关法律知识、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缓解,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兵团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建立师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律师

--初步建立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和维权机构为辅,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积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二)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加强协调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切实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农牧团场、社区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获得足额经费补助;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五)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师(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强化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能力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

(六)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学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加强不同性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四、检查评估

2013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终期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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