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9.22【实施日期】2011.09.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在逃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律师
三、脱逃的服刑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可视情节依法适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非监禁刑罚;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对主动送在逃人员归案且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属自首;对没有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其亲友主动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可视情节对其从宽处罚。
七、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将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人员,并得以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从严惩处。
八、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务、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人员,如查实将依法分别以窝藏罪、包庇罪或伪证罪惩处。
九、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