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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贯彻《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机构/乌鲁木齐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新民发[2006]83号【发布日期】2006.06.14【实施日期】2006.06.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厅局、团委、妇联、残联:律师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我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但是,伴随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出现了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日益凸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现象。特别是近几年,部分不法分子贩卖、裹胁、教唆、强迫我区流浪儿童在内地一些中心城市进行的影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新疆的形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疆,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家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和利用,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新疆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各有关部门要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大局出发,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全面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国家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从当地实际和各部门职责出发,注重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落实有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家庭责任,创新工作方法,采取有力措施,净化社会环境,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新疆为目标,以“以人为本”为工作原则,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项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工作。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点,保护是根本。其主要任务: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贫困、教育不当、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和返乡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二是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流浪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流浪,生存环境非常恶劣,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优先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是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流浪未成年人在流浪中沾染了许多不良习惯,甚至有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有轻微违法行为,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流浪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育成长时期,思想和行为上具有可塑性,要通过施行心理疏导和调适等干预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的救助保护只是临时性措施,要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主流社会创造条件。六是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三、部门职责分工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积极协调综治成员单位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加强指导调研和督促检查,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理论研讨,为自治区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法规、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或问题突出的单位,下达督察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州(市)综治办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流浪儿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切实抓好自治区综治办督察通知的落实。

(二)各地文明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之中。

(三)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工作规范和具体办法措施,组织培训,指导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地级城市救助管理站内部都要建立分开管理、设施独立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自治区新建一所具有救助、保护、教育、救治、安置功能的流浪儿童教育安置中心,以便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服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与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一道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四)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末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近年来诱骗新疆籍未成年人到内地从事违法犯罪及非法教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甚至是“三股势力”人员,要予以严厉打击。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农村流浪未成年人入学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城镇流浪未成年人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由当地政府参照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本意见,另行规定。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根据工作需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依托已有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中心,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家长掌握科学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方法,积极营造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精神病院)均应按照就近应急救治的原则,对突发疾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按照首诊医院负责的原则,因病施治,不得推诿。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济困医疗病房(床),按济困医疗服务政策实施医疗救治。医疗机构要与当地移送病人的救助站或民政部门做好出入院交接工作,所发生的救助费用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发〔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当地救助站受助未成年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实施免疫接种、传染病的监测以及根据防病需要所采取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依法对救助站进行卫生监督,加强对救助站预防疾病工作的指导。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八)财政部门应将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及救助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应本着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教育及安置需求,在科学测算定量定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核定专项救助经费。

(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对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的,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给予培训补贴,求职就业者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5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还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乌鲁木齐铁路局管辖各客运车站,可凭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证明或介绍信优先予以购买乘车凭证,并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等提供方便。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公路运输经营者,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优先购票、乘车、进出站提供方便,帮助解决在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过程中遇到的交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机构编制部门要为做好自治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提供好服务。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前提下,通过总量不增内部调剂的方式,研究解决我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所面临的机构编制问题。

(十三)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充分发挥新疆儿童发展中心儿童校外教育基地和自治区家庭教育研究会的作用,开展争做合格家长、举办家庭教育学习班等活动,做好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工作。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安置流浪未成年人等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四)残联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当地残疾人工作计划,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四、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一项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要加大对流浪末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强设施建设,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够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律师

(二)各地都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政府有关部门都应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三)各地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搞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扎扎实实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四)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在现有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积极探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同心协力,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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