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文琦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琦,女,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艳林,男,回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伟清,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神桂,男,汉族,1997年3月6日出生,无业。律师
2013年5月底,被告人马艳林从乌鲁木齐市到广东省清远市,从被告人文琦处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氯胺酮(俗称“K粉”)各5千克,支付毒资30余万元;从被告人徐伟清处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6月30日,文琦指使被告人林神桂将上述毒品藏匿于马艳林购买的二手帕萨特轿车中。之后,马艳林委托物流公司将该车托运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常福货运服务中心,准备贩卖毒品。同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常福货运服务中心对该车检查,查获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5142.8克,含量85.82%;甲基苯丙胺片剂126.3克,含量12.18%;氯胺酮5005克,含量54.51%,和氯胺酮片剂244.4克。
被告人马艳林被抓获后,为立功配合公安人员与文琦联系。公安机关安排特勤袁星(化名)前往广东省清远市与文琦联系购买毒品。2013年8月5日下午,袁星与文琦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3公斤、氯胺酮4公斤。次日,袁星支付现金从文琦处取得甲基苯丙胺样品102克。同月8日13时许,文琦、林神桂驾乘起亚轿车到清远市德丽商务酒店,文琦携带毒品上楼到袁星入住的8401房间进行交易,林神桂在车内等候。随后公安人员分别将二人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800克、氯胺酮4000克,在二人驾乘的起亚轿车后排座位上查获氯胺酮2000克。当日,公安人员对文琦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50克、氯胺酮35克及电子称等物品。经鉴定,其中294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70.9%,6350克氯胺酮含量在80.6%至84.9%之间。
同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清远市云山诗意小区抓获徐伟清,在其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382克,其中375克含量为28.6%;氯胺酮425克,含量81.3%;MDMA20克、海洛因13克及电子称等物品。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琦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221.1克,氯胺酮11599.4克;被告人马艳林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5269.1克、氯胺酮5249.4克;被告人林神桂受文琦指使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069.1克,氯胺酮11249.4克,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徐伟清贩卖甲基苯丙胺508.3克、氯胺酮425克、MDMA20克、海洛因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文琦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马艳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文琦,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神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文琦判处死刑,对被告人马艳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徐伟清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林神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文琦于2015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黄本玉等三人贩卖毒品案
——涉案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本玉,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无业。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岳巍,男,汉族,1993年11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楠,男,回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无业。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岳巍、刘楠因有人要从其处购买毒品,遂联系被告人黄本玉,从黄本玉处购买“2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因毒资未付,黄本玉遂跟随岳巍、刘楠至毒品交易地点,等待毒品交易完成后收款。次日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乌鲁木齐市海华酒店517房间抓获贩卖毒品的岳巍,当场查获其贩卖的用保鲜膜包装的白色晶体两包,从其手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随后公安机关在海华酒店楼下的一轿车内抓获黄本玉、刘楠。后公安民警在黄本玉租住的乌鲁木齐市七道湾北路三巷的自建房内查获用保鲜膜包装的白色晶体三包;在岳巍、刘楠所暂住的乌鲁木齐市红十月小区小宾馆房间内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岳巍贩卖的白色晶体两包,净重197.9克,从其包内查获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1.1克;从黄本玉租房内查获的白色晶体三包,净重599克,含量为51%,在岳巍、刘楠所暂住的红十月小区小宾馆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4.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本玉、岳巍、刘楠为获取非法利益或以贩养吸,共同参与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黄本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96.9克,岳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3.1克,刘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2克。黄本玉曾因犯盗窃罪二次被判处刑罚,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又属本案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本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岳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刘楠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述裁判于2016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苏万林等二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量全案判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一凯,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苏万林,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无业。198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
2015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王一凯主动电话联系韩某欲贩卖毒品,约定由王一凯以每克200元向韩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7月9日,王一凯驾驶车牌号新KA2258的白色本田越野车与被告人苏万林从鄯善县出发前往木垒县与韩某进行毒品交易,在木垒县白杨河收费站东1公里处交易时,王一凯、苏万林被抓获。当场捜获苏万林从王一凯车内拿至韩某驾驶车牌号新A110HL红色北京JEEP越野车内的绿色塑料袋中的白色晶体2袋(净重490克和470克)及袋内残留白色晶体(净重10克),从苏万林身上捜获白色粉末1包(净重0.1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净重10克)含量为89.07%、白色晶体(净重490克)含量为87.6%、白色晶体(净重470克)含量为82.76%;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依法捜查,从王一凯车内捜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1.75克和0.95克)及白色粉末1包(净重0.2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王一凯居住的鄯善县吐哈油田钻井公司5-1-405室内捜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27.3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14%。当日,根据苏万林检举,查获王一凯指使他人接收藏匿有毒品的包裹,从该包裹内捜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均为50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85.1%和87.47%。2015年7月7日至9日,上诉人王一凯在其居住的鄯善县吐哈油田钻井公司5-1-405室和驾驶的车辆内,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律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一凯明知是毒品,伙同被告人苏万林向他人贩卖并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一凯还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中,王一凯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10.05克、海洛因0.25克,苏万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72.7克、海洛因0.40克。在共同犯罪中,王一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万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苏万林又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苏万林揭发同案犯王一凯其他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一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苏万林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裁判于2016年6月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阿依夏木古·乌拉音运输毒品案
——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依夏木古·乌拉音,女,维吾尔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无业。
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阿依夏木古·乌拉音携带藏有毒品的红色箱包,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MU9737航班到达乌鲁木齐市地窝堡国际机场时,被民警抓获。经捜查,从其箱包中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706克。经鉴定,从该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依夏木古·乌拉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阿依夏木古·乌拉音从云南省昆明市长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06克至乌鲁木齐市,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对被告人阿依夏木古·乌拉音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裁判于2015年12月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