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发文字号】新司通〔2019〕37号【发布日期】2019.08.26【实施日期】2019.08.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精神,现就全区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律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功能,推动全区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发挥公证职能优势、转换服务理念、提升工作能力,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构建法律服务行业参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
试点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地(州、市)司法局要积极稳妥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有:
(一)参与调解。人民法院通过吸纳公证机构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委派或委托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探索调解前置的程序改革工作。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公证机构可以制作调解宣传手册,引导诉讼当事人通过公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二)参与取证。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三)参与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开展案件各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也可以整体打包送达事务。鼓励公证机构采用信息化等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重复投入。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
(四)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五)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法院执行依据。
三、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9月起,确定以下人民法院及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伊犁州分院对接伊宁市白杨公证处、伊宁市人民法院对接伊宁市公证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接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接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接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昌吉市人民法院对接昌吉市庭州公证处和昌吉市公证处;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接克拉玛依市油城公证处;博乐市人民法院对接博乐市公证处;塔城市人民法院对接塔城市公证处、乌苏市人民法院对接乌苏市公证处;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对接阿勒泰市公证处、富蕴县人民法院对接富蕴县公证处;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对接吐鲁番市首信公证处;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接哈密市正信公证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接库尔勒市公证处、尉犁县人民法院对接尉犁县公证处;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接阿克苏市公证处。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推行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到2020年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力争在所有地(州、市)级行政区进行试点。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制度机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明确相关规则。
(二)规范开展辅助事务。规范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活动,研究制定司法辅助的范围和方式、工作流程、所出具司法辅助证明文书的格式内容等操作规范。确保公证文书尤其是赋强债权文书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证明和强制执行等职能作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对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服务水平。
(三)加强工作平台建设。试点地人民法院要建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平台,可通过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前台的导诉和咨询,将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无争议家事、商事案件引导至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公证解决,也可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室”。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辅助中的应用,大力开展在线对接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纠纷在线受理,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互查共享。律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试点工作责任。试点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如出现人员、经费不足等情况,可考虑由当地各公证机构共同派员组成司法辅助团队开展试点工作,不限于“一对一”合作模式,确保公证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加强政策保障。试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争取党委政法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设施等,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三)推动制度完善。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每季度逐级分别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2020年9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自治区司法厅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对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