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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8.05【实施日期】2013.08.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2013〕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状况,对盗窃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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