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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藏高法〔2020〕21号【发布日期】2020.03.12【实施日期】2020.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就我区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我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三、适用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四、试点时间

(一)试点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后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方案的规定。本方案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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