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发文字号】藏司发〔2020〕44号【发布日期】2020.04.14【实施日期】2020.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处):
为了加强对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纪律约束,规范业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实现法官与律师工作上的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法院、律师队伍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法官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官、律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法官、律师队伍中通过开展不正当接触交往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着力纠正和有效遏制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使全区法官、律师依法履职、诚信履职、执法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诉讼行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三、基本要求
法官与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履行各自职能,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应当做到:
1.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规定,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3.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为律师安排会见、阅卷场所,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5.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6.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审查律师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
7.遵守法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法院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廉洁司法;
8.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二)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应当做到:
1.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因法定事由或者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拒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4.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5.维护法律权威,在庭审活动中遵守法庭规则,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共同维护法庭秩序;
6.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支持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积极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等疏导稳控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7.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8.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三)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收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2.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3.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向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4.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邀请,违反规定接受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参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
6.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的经济往来活动;
7.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任职或者挂名领薪;
8.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9.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安排,擅自参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
10.故意向律师泄露审判秘密;
11.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明知是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13.其他通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法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
2.要求法官或者通过非正常途径指定法官承办特定案件;
3.要求法官为其推荐、介绍、承揽代理、辩护案件;
4.私下约见本人所代理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
5.与法官在委托评估、拍卖等诉讼活动中相互串通,徇私舞弊;
6.请求法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向法官打探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
7.向法官送钱、送物,宴请本人代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
8.安排本人代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参加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或者为法官报销各类费用;
9.指使、诱导、帮助当事人利用各种方式向法官送礼、行贿;
10.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钱物或者其他利益;
11.与法院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自己代理或者以他人名义,采取隐秘方式代理法院受理的案件;
12.代替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调查、取证等;
13.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处罚办法
法官违反上述要求,依照《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律师违反上述要求,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双向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访举报及查处情况沟通制度
1.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对法官、律师违法违规问题的信访举报工作。
2.法官、律师对对方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对遭到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处理。
3.法官、律师发现对方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举报。
4.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积极配合对相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对法官或者律师存在的不当行为需要查纠整改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告知对方。对于投诉、举报失实的,应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将情况告知对方。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对方,并在各自系统内予以通报。
(二)召开法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
1.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共同组织召开法官、律师代表联席会,听取法官、律师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相关问题的反映和意见、建议。
2.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相互沟通队伍管理情况,共同研究制定预防法官与律师违反规定交往的对策,探讨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和措施。
3.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随时相互联系,沟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落实好本实施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掌握法官、律师队伍接触交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法官、律师队伍教育管理的工作措施。既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又要依法管理,讲究策略方法,防止工作简单化、形式化。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落实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同时树立“一盘棋”的观念,注重协作配合,互通工作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请及时报区高级人民法院、区司法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