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云检发[2003]42号【发布日期】2003.05.20【实施日期】2003.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提高、大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新举措”的改革思路,以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态度推动执法观念的进一步转变,树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现代执法观念,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提出如下服务措施: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委、省政府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对今后我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全省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理解《意见》的重要含义,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正确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要把《意见》的重要精神,一以贯之于检察工作中,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保障。要清醒地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既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履行的WTO基本规则,也是党的十六大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坚决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进一步做好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法律保障工作,不得在执法中歧视或不公正地对待非公有制经济。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危害非公有制经济成员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民主权益的诈骗、敲诈、绑架、勒索、伤害、哄抢、侵占、假冒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商标等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对涉嫌犯罪的,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要依法监督立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坚决慎重地查办那些带有黑社会性质而危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的犯罪案件,既要彻底查清问题,又要准确适用法律。
三、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各级检察院在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要正确运用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刑事侦查权以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权力,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仅要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也要讲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坚决不立;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坚决不诉。在检察环节上,已经立案、批捕、起诉了的刑事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达不到立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撤案、不捕、不诉的决定。
四、严肃查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职业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职权或者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索贿、受贿,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净化投资经营环境。在依法查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成员的行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轻,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五、注意办案方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营和生产。要依法慎重办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法人代表、产供销人员、科技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不影响案件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赃款赃物已清缴,犯罪情节较轻,又无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的,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确实需要拘留、逮捕的,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在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不失灵、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间断、确保企业的产供销渠道不梗阻、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侦查,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招商的特殊需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办案中,要十分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出现“查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在查办在当地有影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时,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征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办案中,慎重启动扣押、收缴查封、冻结企业帐目、银行帐户和财产的程序,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已经收缴、查封和冻结的,根据办案进展情况,可以解封、解冻的,及时解封、解冻;该发还的及时发还企业。对查明确属受到错告或诬告的,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者要依法严肃查办。
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注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立案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决纠正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执法公正。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应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在依法抗诉的同时,特别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案件。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平等地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及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我省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维护各种市场主体和一切经济建设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
七、积极参予普法活动,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与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践经验,深入到非公有制中,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方面,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犯罪漏洞,完善依法生产经营的管理。
八、注意及时研究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研究和办理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案件,要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拖延,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之控告人和申诉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九、关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困难。为了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检察官要转变观念,做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厂长、经理的廉洁的知心朋友。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企业的情况,向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已经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检察院,应当增聘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作为专家咨询委员。律师
十、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中,要严格遵守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以及省政府规定的《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受理非公有制经济及成员对检察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受理对检察人员利用检察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耍特权、逞威风以及在企业入股或兼职、借为企业服务之名占用企业车辆和通讯工具等行为的投诉;及时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在培训中,要增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内容。逐步造就一支业务精、政治素质好、了解各种经济成份、有全局观念的检察队伍。
十一、积极慎重地推动检察工作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有关法律政策的研究。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检察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新路子。推广总结各地检察机关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做法、新经验。要积极慎重地探索运用量刑建议,对犯罪情节较轻、刑期较短的,依法可以不用监禁刑处罚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各级院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文明执法。在认定和处理非公有制经济涉嫌犯罪时,要依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要辩证地看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所涉及法律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执法中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对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特别是适用法律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要及时报告高检院作出司法解释。
十二、加强检查督促,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检察院特别是上级院的领导,要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和省检察院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确保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级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工作。省院决定,每年的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比活动中,要把各级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省院《措施》作为检查、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好,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做得不好的,要批评帮助,推动工作的改进。各级检察院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三、本《措施》适用于全省人民检察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措施》与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国家政策为准。
本《措施》执行中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