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02.15【实施日期】2001.02.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律师
去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增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协调冲突,缓解矛盾,又要严格正确适用法律。为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有明确、客观、科学的依据,我院司法鉴定科研所根据这一讲话精神,开展了诉讼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时,我们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应用医学诊疗护理的一般规则,结合临床检案实践,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具体案件进行鉴定。这类鉴定主要解决医疗单位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何关系等问题,而不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审理因医疗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时,如果需要明确相关技术问题,可直接委托我院司法鉴定科研所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