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2.01【实施日期】2002.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对综合鉴定项目的管理,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及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制度。律师
第一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范围
第二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三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操作原则
第四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范围
综合鉴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涉案资产的价值评估
1、被执行实物资产拍卖底价或抵偿债务价值评估;
2、被执行无形资产拍卖底价或抵偿债务价值评估;
3、财产分割案件中实物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4、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建筑及装饰工程造价评估;
5、委托加工及其他承揽工程造价评估;
6、其他涉案资产价值评估。
二、涉案侵害及损失费用评估
1、产品、设备受损价值评估;
2、建筑及装饰(修)物受损价值评估;
3、环境污染损失价值评估;
4、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损失价值评估;
5、其他涉案侵害损失费用评估。
三、司法会计鉴定
1、单位、个人经济责任鉴定;
2、企业财务状况鉴定;
3、其它司法会计鉴定。
四、设备资产技术状况及质量鉴定。
1、各类涉案设备、产品技术状况鉴定;
2、各类涉案设备、产品质量鉴定。
五、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1、建筑及装饰工程质量鉴定;
2、建筑及装饰工程受损状况及原因鉴定;
3、受损建筑及装饰工程修复方案鉴定。
六、知识产权鉴定
1、专利权侵权技术特征鉴定;
2、商标权侵权技术特征鉴定;
3、著作权侵权技术特征鉴定。
七、其他司法鉴定
第二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
综合鉴定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项目咨询受理
1、项目咨询。
1)、接待项目委托人员及有关当事人。
2)、就有关鉴定及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2、项目受理。
1)、查验接收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及案情材料。
2)、登记委托项目及送鉴材料。
3)、审查委托鉴定项目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或存在重新鉴定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对决定受理的项目,正式接收有关鉴定资料、分类发放项目编号、收取(或预收)鉴定费用、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正式接受鉴定委托。
5)、对不予受理的项目,通知委托人、说明原因、退回有关资料。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前准备。
1)、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鉴定小组。
2)、初步研究有关鉴定资料。
3)、联系委托方及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情及鉴定对象情况。
4)、收集、提取有关鉴定资料。
5)、拟定鉴定方案。
6)、中止无法取得必备鉴定资料的项目。
2、实质性鉴定工作。
1)、项目组鉴定人现场勘察鉴定对象。
2)、完成现场勘察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并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3)、收集有关技术依据及数据,记录鉴定过程。
4)、鉴定小组归纳总结有关资料数据、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确定鉴定结论。
5)、撰写鉴定报告初稿。
三、项目审核签发
1)、项目负责人复核鉴定结论。
2)、业务部对鉴定依据、现场勘察记录、涉案相关资料、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进行全面审核。
3)、所领导签发鉴定报告。
四、鉴定报告的发送及档案管理
1)、向委托单位正式发送鉴定报告并退回有关案件资料。
2)、将有关鉴定过程的记录、技术资料及依据、现场勘察记录、数据处理底稿、必要的案件资料等鉴定工作底稿统一装订归档。
五、项目复议
1)、受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复议申请,收回原鉴定报告书。
2)、组织复议小组对复议申请及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议。
3)、形成复议结论,出据复议后的鉴定报告发送当事人。
六、项目质证
1)、受理并记录要求质证的项目。
2)、安排鉴定人进行质证准备工作。
3)、出庭质证。
七、项目终结
1)、未要求复议及质证的已签发项目视为终结。
2)、经质证后的项目视为终结。
3)、经复议后的项目视为终结。
第三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操作原则
1、管理权限原则
综合鉴定项目的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研究所所领导进行全面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由各部室分工管理、相互协作。
综合鉴定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咨询受理、鉴定报告的发送及档案管理、项目复议申请受理及项目质证受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综合鉴定业务实施部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审核、项目复议及项目质证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务室负责鉴定费用的收取及结算方面的具体工作。
2、项目受理原则
对是否受理的决定,项目管理部必须在二天内做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项目,项目管理部必须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应收鉴定费用数额,并以书面“缴费通知”形式要求委托单位向财务部交纳鉴定费用、提交鉴定委托书及相关鉴定资料;项目管理部收到财务室收款单据及鉴定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向委托单位签发项目受理通知书。
对个别项目接收费标准收费确实有困难的,项目管理部应与业务部共同协商减免费用比例,并报所领导批准后执行。未与业务部协商减免费用比例并经所领导批准的,项目管理部不得自行确定低于收费标准的收费。
受理通知书必须记载项目名称、委托单位、项目编号、受理时间、承办人、收到资料明细、委托方或当事入座配合鉴定的事项等内容。每个项目必须制作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项目管理部、业务部各一份。
项目管理部受理复议申请时,必须审查确认是否有新的证据、资料或鉴定结论确有缺陷的,方可受理。
3、项目实施原则
各类鉴定项目原则上由所内业务部负责完成,对个别疑难项目确需委托外单位鉴定的,必须由业务部以书面形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正式受理的项目,业务部原则上在收到项目管理部正式移交的资料后1-2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对少数因委托方或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或无法取得鉴定必备资料的项目,业务部应向所领导及时汇报情况,视情况延期鉴定或中止鉴定。对无法提供必要鉴定资料的项目,进入终止程序,向委托单位退回有关资料及90%的鉴定费用。
4、项目签发原则
各类鉴定项目必须通过审核方可送所领导签发。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审核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鉴定项目的审核由业务部负责人负责。
对已签发正式报告的项目,财务部必须确认收款情况,催收项目尾款。在确认鉴定费用已全额收齐后,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业务部项目管理人员向委托单位发送鉴定报告。律师
鉴定费用未收齐时,原则上不得向委托单位发送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需经所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发送。
第四章 综合鉴定项目的成本费用管理
项目费用必须由财务人员接收费标准收取,其余人员不得代收。若因交款人在外地等特殊情况确需代收的,须经所领导批准后向财务室办理借用发票手续,并在收到项目款回单位的当天内向财务室办理交款手续。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费用开支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销的原则,由所领导审批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出车必须报所领导批准同意,取得出车条后安排出车。
第五章 附则
本管理制度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研所解释。
本管理制度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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