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3.12【实施日期】2002.03.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正确地审理好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我院决定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下列涉外民商事识产权案件:
(一)涉外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律师
(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知识产权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全省涉外房地产案件以及发生在我省与外国接壤地区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仍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
四、本通知于2002年3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以前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