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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云高法[2000]128号【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

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含本数);

2、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8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

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7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含本数);律师

4、各中级法院可在上述最低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一审案件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2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

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如低于前述标准,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含本数);

2、曲靖、红河、玉溪、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不得低于40万元(含本数);

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7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

4、各中级法院可在上述最低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一审案件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超过本级法院级别管辖规定的案件,受理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本规定从2000年起执行。本院以前对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之规定,从本规定执行之日废止,该规定执行之日前已受理的案件级别管辖,仍按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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