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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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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发文字号】云高法发[2003]4号【发布日期】2003.05.26【实施日期】2003.05.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依法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1999年4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云高法发[1999]11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震慑犯罪,缓解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需要,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了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使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更加完备。为了全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精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经过调研,共同对1999年发布的暂行规定作了重新修订,形成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公、检、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执行中若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分别及时向省公、检、法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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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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