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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加强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5.11.01【实施日期】2005.1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有力地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禁毒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零星贩毒案件的概念和认定

零星贩毒案件是指毒品犯罪主体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案件。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少量贩卖毒品,或被他人指认曾向其购买过少量毒品,并有相应的事实印证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供认,都应认定为零星贩毒案件。

二、零星贩毒案件中累计数量的问题

(一)在现行查获的零星贩毒案件,如犯罪嫌疑人不是吸毒人员,且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毒品还有医疗等用途的,缴获的所有毒品都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

(二)案件中涉及没有缴获毒品实物的毒品计量问题。一是通过讯问零星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查清将一克或其他数量的毒品分成多少“零包”,每个“零包”的重量是多少,卖出“零包”的大小、重量是否一样,并在笔录中固定下来,依此推算。二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但查获其用于贩卖的“零包”或毒品交易记录的,以查获的“零包”重量、实际交易价格或交易记录作为推算的依据。确定毒品数量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律师

三、树立“破大案与打零案”并重的禁毒指导思想,建立完善“打零”工作长效机制

(一)在同级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禁毒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督促指导,建立以派出所为主,辖区各单位广泛参与的打击零星贩毒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打击零星贩毒工作纳入禁毒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责任制。对本辖区内长期存在的吸贩毒窝点清查打击不力,群众意见大的,实行毒品案件倒查责任制,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高效、快捷的“打零”数据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做到信息资料共享,发挥综合效应。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审查的吸、贩毒人员逐一建立资料档案,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绰号、指纹、照片、家庭住址、审查时间和案情等内容,在分类装册、统一管理的同时,将其录入“打零”数据库,积累证据,累计毒品数量,提高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的实效。

(三)各级政法部门要建立禁毒干警培训制度,对从事打击零星贩毒工作的干警进行专门培训,提高禁毒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政法各部门要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格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从事娱乐、餐饮、旅馆、房屋出租等服务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介绍、提供毒品给消费者使用或发现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吸毒,不制止或不报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零星贩毒的被告人,应严格控制适用缓刑。

(四)对因零星贩毒被劳动教养和犯罪在押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及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有关国家机关要按照《云南省禁毒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门场所或在现有场所内划出专门区域集中收押,分类管理。

(五)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执行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关押的原因解除后,要及时收押。

(六)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带有未成年人等确需救助的人员的,公安机关应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亲属监护此类人员。如犯罪嫌疑人亲属拒绝监护,或无法联系到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可将此类人员送交同级民政部门救助。

五、建立打击零星贩毒奖励机制

对办零星贩毒案件和依法强制戒毒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商省财政厅制定。奖励经费从各级禁毒专款中安排。

六、本《意见》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处理的案件,依照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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