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3.09.01【实施日期】2013.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