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文字号】云发改财金〔2020〕201号【发布日期】2020.02.21【实施日期】2020.0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通过规范自愿解散退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等方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云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注销登记制度
1.优化企业退出注销登记制度。优化企业普通注销登记制度,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仅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解散决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解散公司判决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文件)、生效清算报告(符合豁免提交清算报告条件的市场主体除外)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等3份要件材料。
2. 落实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3.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建设并推行“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应用,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二)完善破产退出有关制度
4.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将列入破产清算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费保障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破产司法事务进行不当干预。
5.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按行业领域或财政出资层级,由对应层级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承担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特殊破产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
6.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根据各地审判实践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组建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加强对破产审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能力。
(三)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7.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19〕281号)要求,对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防止形成“僵尸企业”;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坚决履行破产清算手续,各有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做好“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组织协调、推动促进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8.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特殊问题,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完善国有企业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子企业退出制度,对国有企业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子企业,持续经营但存在出资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记载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等问题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出具有关部门划转文件和所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有关证明及同意其注销的批复后,履行清算程序、申请出具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况,且没有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可由该企业所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和该企业上级单位出具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发布遗失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并提交公告样张。
9.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加强政策指导,细化解散清算制度,推动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及时注销。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休眠型”或“僵尸型”的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督促其完成注销工作;对2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加快推进撤销登记的处罚进度;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采取取缔、劝散、引导登记和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置。
10.完善特定领域退出机制。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
(四)完善有关配套措施
11.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上市、挂牌、发债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连续亏损、资产负债率偏高、资不抵债、退出风险较高的上市、挂牌、发债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督促上市、挂牌、发债公司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有关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提高企业年度报告中财务和经营信息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要求。强化退出信息事前公示和部门信息互通,防止债权未结清的企业恶意退出市场。律师
12.完善竞争政策。围绕提升营商环境,聚焦民生关注热点,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积极开展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仿冒混淆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以未落实地区、部门为重点,综合运用督促指导、行政约谈、执法等手段,确保我省尽快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通过完善审查机制、加强培训、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切实提高增量政策措施审查质量。持续加大对现行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清理废除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13.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退出企业做好合规指导,指导退出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关系终止、解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积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4.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5.探索研究破产经费筹措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
16. 构建多元化资产流转平台。充分发挥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作用,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资产流转创造良好市场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落实有关工作任务,确保有关改革事项按时完成。
(三)加强政策解读。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市场主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好声音和正能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