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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云高法发电〔2021〕127号【发布日期】2021.05.13【实施日期】2021.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及《关于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民一)明传〔2021〕1号)授权,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

一、试点适用标准。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前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仍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高法发电〔2020〕80号)执行。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四、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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