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2.12【实施日期】2020.02.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位企业界朋友: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时期。按照我市出台的《全市工业企业有序开复工和疫情防控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从2月10日起我市部分工业企业将陆续开复工。
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我们梳理出复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点,进行特别提醒,提出合规建议,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
一、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行政责任:若企业违反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面临多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企业负责人将被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律师
(二)刑事责任:若企业明知擅自提前复工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及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责任:若企业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或以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合规建议
1.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时间节点,分批次有序安全开展复工。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未经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同意,不得擅自开复工。
2.复工前必须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评估是否满足复产复工条件,尤其是疫情防控条件是否已达标,包括组织领导体系、疫情防控方案、人员管控、厂区封闭管理、场所消毒措施、人员和防护物资、信息报送等是否均已落实到位。
3.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确保上岗员工均为无需居家或者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以及已解除居家或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不得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不得强制要求正在接受居家或医学隔离观察的员工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确因无法复工陷入困境,在严格落实政府防控措施、服从防疫指挥的前提下,可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企业疫情防控不力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刑事责任:
1.疑似感染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携带病原体的企业员工,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返回企业复工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企业拒不履行防控义务导致疫情传播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一)项,采用暴力手段抗拒、阻碍执法人员开展防疫工作,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规建议
1.要严格执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企业开复工防控基本措施七条”,制定企业应对疫情的应急预案、防控措施和复工方案,针对厂区管理、口罩佩戴、健康检测、员工就餐和住宿管理、公共区域消毒等各方面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2.必须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生产经营期间如发现病情疑似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严格隔离等防范措施进行疫情防控。
3.要加强对员工疫情防控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员工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
4.应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的日常监管巡查,对于巡查指出的问题,要立行立改,迅速整改到位。
5.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法权益,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五)项,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四)项,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虚假宣传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五)项,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企业可能因不了解防疫期间用工和工资政策,发生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合规建议
1.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质量关,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二是不得囤积居奇,从中谋取暴利,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以合理价格售卖,不得哄抬物价。三是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2.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等危险废物,严禁违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行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3.要遵守劳资关系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是不得裁减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政策规定,依法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若您在此期间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联系:
(一) 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人:潘慕元
联系电话:2219030,15990448015
(二) 开发区检察室
联系人:包昕昕
联系电话:2990062,13515789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