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杭中法〔2020〕86号【发布日期】2020.12.10【实施日期】2020.12.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破产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依法顺利推进,进一步优化杭州市营商环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协商研究,就破产程序中有关社保信息查询、欠薪应急周转垫付、相关程序衔接等事宜,形成司法协作意见如下。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相关信息查询
1.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人社)到杭州市及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查询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保明细信息(含2018年1月1日之后的信息)。
2.人力社保部门认为符合查询条件的,原则上当场提供查询的信息(包括纸质材料或相应电子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并在15日内予以提供。
二、关于破产企业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3.应急周转金垫付的原则。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结合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发生的欠薪由属地区县一级政府建立的应急周转金负责垫付。
4.应急周转金垫付的对象。应急周转金仅用于垫付与破产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工资。
5.应急周转金垫付的条件。在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1)破产企业财产足以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暂时无法支付,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2)按规定经有权部门同意的其他情形。
6.应急周转金垫付的金额。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的款项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欠薪最后6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数额计算,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7.应急周转金垫付的申请程序。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由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拟垫付工资清单、债务人财产情况说明材料,经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同意后,报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按欠薪应急财转金规定程序审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在本市不同区域的,由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报市法院,市法院与市人社局协调垫付工作。
8.应急周转金垫付款的发放。按欠薪应急周转金规定程序经审批决定给予垫付的,人力社保部门决定给予垫付的,管理人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垫付工资清单、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由相关部门直接将垫付款项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垫付情况反馈给管理人。
9.人力社保部门垫付后,垫付款项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债权不必申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顺序清偿。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人力社保部门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债权分类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0.破产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将已垫付款项返还到欠薪应急周转资金账户。垫付款项无法清偿或无法全额清偿的,管理人应当将破产财产分配情况书面报人力社保部门,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核销。
11.破产案件受理前,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劳动者本人申请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自行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可以将劳动者姓名、垫付金额及垫付原因等情况书面告知管理人。管理人依法审核债权,予以公示并告知人力社保部门。律师
三、关于行政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
12.对于人力社保部门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作出的责令支付类行政处理决定、罚没类行政处罚决定,管理人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人力社保部门请求暂停执行,纳入破产程序处理。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可以不再向法院申请行政确认和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终结后,该类文书视为执行完毕。
13.在破产案件受理时,人力社保部门有关破产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尚在办理中的,管理人应当配合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完毕后,按照前述第12条的规定纳入破产程序处理。
四、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停缴
14.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欠付职工社保费用的,人力社保部门允许管理人办理职工社保停缴手续。
五、关于加强欠薪案件审查力度
15.人力社保部门在办理劳动仲裁案件中,应当加强审查,主动依职权调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劳动仲裁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16.管理人可以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查阅破产企业劳动仲裁案件材料。
六、关于工作联络机制
17.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络机制,市法院破产法庭、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各区县市法院、人社局)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作,通过不定期召开工作座谈、研讨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依法协商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深化司法协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