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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事项的司法协作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20.08.03【实施日期】2020.08.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持续优化杭州市营商环境,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经协商研究,就破产程序中有关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债务人不动产查封措施的解除以及债权申报等问题,形成司法协作意见如下。

一、信息查询

1.杭州两级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杭州市规划资源部门,查询破产企业名下的房产、土地规划、用地审批、技术指标、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或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经核实符合查询条件的,原则上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杭州两级法院可以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数据共享,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系统对申请信息系统核查匹配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将相关登记信息以结构化数据和电子证照的形式反馈给申请法院。

3.杭州两级法院或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七端一码”(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支付宝APP、不动产信息自助查询机、“杭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等)以自助查的形式,查询破产企业名下具体不动产登记客体信息。律师

二、债务人不动产查封措施的解除

4.市中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杭州辖区基层法院对债务人不动产采取的查封措施不予解除且首封法院为杭州两级法院的,市中院可以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迳行解除,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应写明首封法院及首封案号。若查封期限已经届满且未续封的,视为自动解封。

5.杭州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杭州两级法院对债务人不动产采取的查封措施不予解除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上报市中院破产法庭,破产法庭交由执行局审查,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市中院可以迳行裁定解除不动产查封措施,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应写明首封法院及首封案号。

6.市规划资源局及各区规划资源分局、县(市)规划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部门)收到市中院出具的迳行解除不动产查封措施的文书后,对于杭州两级法院采取的不动产查封措施,应当即时受理并予以解除,并协助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解除查封措施后由市中院通知申请查封债权人和涉及查封事项的杭州辖区基层法院。

三、债权申报

7.杭州两级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主要指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自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合债务人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向规划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公告内容及破产案件相关信息(包括债务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受理法院及联系方式;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破产案件受理日、债权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8.接到管理人告知信息的规划资源部门核实债务人企业有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等费用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规划资源部门承担。

管理人审核债权时应加强与规划资源部门沟通,必要时可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协调。

9.规划资源部门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管理人收到规划资源部门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审查意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管理人和规划资源部门对债权的审查无法达成一致的,规划资源部门可以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四、破产财产处置

10.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大对财产处置的政策指导,及时回复管理人提出的破产企业拟处置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公开拍卖的报批手续、转让后的使用限制、是否存在拆迁规划等问题,及时明确政策。

11.规划资源局部门应加大对破产企业重整的支持力度,依管理人申请及时向其释明破产重整企业土地的现行规划,以顺利高效招募到适合当地产业政策的重整投资方。

五、工作协调机制

12.建立工作协调小组。市中院与市规划资源局,杭州辖区基层法院与属地规划资源局,应当明确专门的对接部门和人员并编制通讯录,以便双方及时有效地对接破产受理信息以及债权申报等事宜。

13.市中院和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加强协作,通过不定期召开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依法协商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建立全市有关破产企业名下房地产项目遗留验收、备案、办证等问题协调处理的长效机制,深化推进司法协作。

14.杭州辖区基层法院与属地规划资源局已建立的工作协作机制,以及在个案中探索形成的有效推进破产程序的做法,鼓励继续施行,形成的经验做法,可以在全市范围借鉴推广。

15.鼓励杭州辖区基层法院与属地规划资源局结合地方特点,对破产实践新出现的问题,在解决思路和方式方法上,依法进行有益的创新探索,以利于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助推破产程序进程。律师

附:市中院迳行解除不动产查封措施的裁定书样式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_______)浙01……号

申请人:___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_______对债务人_______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指定___担任管理人。后___公司管理人对___公司所有的位于___的房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并已经成交。经拍卖,买受人___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但上述房产被杭州市__区人民法院、杭州市ÍÍ区人民法院查封且首封法院为杭州市__区人民法院,首封案号为___。现___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上述房产解封,并确认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___。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上述房产系债务人___公司财产,___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该房产已被杭州市__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查封且首封法院为杭州市__区人民法院,本院作为首封法院的上级法院,可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行使处置权。___公司管理人对债务人___公司的上述财产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变价,且该拍卖已成交,故___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___公司所有的位于___的房产的查封;

二、原属___公司所有的位于___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___;

三、买受人___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___

审判员 :___

审判员:___

____年__月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___

书记员: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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