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立案监督引导侦查,全链条打击涉毒涉枪犯罪——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刘某等10人贩毒团伙以湖南邵东县为据点,向各地武装掩护贩卖、运输麻古、冰毒、海洛因等毒品4000余克,且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5支、子弹十余发。2018年10月12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7月2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有2名案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名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从买家到中间人,从吸毒者到贩毒者,以及贩毒人员的上家,开展全链条细致审查,立案监督了该团伙3名主要犯罪成员,其中1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有2名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与此同时,排查深挖出涉枪犯罪线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固定证据,为严厉打击贩毒涉枪犯罪、认定武装掩护贩卖和运输毒品犯罪情节,打下事实和证据基础。该案的办理斩断了外地毒品源头向浙江贩卖的一条关键渠道,深入推进了省际毒品治理,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二 重构证据体系追加犯罪,精准打财断血打伞破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池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1年以来,以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76起,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1起,开设赌场1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池某某还挪用资金人民币1.41亿元。律师
本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在省市院及时有效指导下,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列出3万余字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补充证据61卷,重构证据体系,改变侦查机关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督促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房产15处、扣押车辆2辆、冻结账户10余个。同时深入破网打伞,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保护伞、关系网线索30余条,已有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0余人受到党纪处分。庭审过程中,坚持依法履职、统筹谋划、上下联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灵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指控犯罪,有效应对舆情。该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律监督职能,相关工作做法得到了上级院的高度评价,在全国、全省相关会议上进行工作交流。
案例三检察技术恢复云数据,改变定性精准指控获重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取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林某乙等人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系统,聚合成一个地下支付平台,非法从事“跨境赌博”“地下钱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导致大量资金非法外流,共计非法结算资金人民币46.69亿余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严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充分运用检察技术力量自行补充侦查,成功还原涉案支付结算平台系统,恢复关键性证据,追加认定犯罪金额16亿元,并改变侦查机关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另成功追诉漏犯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监督公安机关冻结赃款6000余万元,有效防止涉案资金流失。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加犯罪事实、改变定性、追诉漏犯、追缴赃款,有效确保了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
案例四 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有效揭穿“虚假租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2019年5月,被执行人某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品公司)为阻碍法院拍卖其抵押的房屋,和案外人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串通,伪造纺织公司租赁房屋的材料,由纺织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获支持,据此阻止房屋2035年2月25日前(虚假租赁期内)移交占有。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资产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借助刑民一体检察侦查联动协助机制,查明纺织公司和绣品公司恶意串通、虚假租赁的事实,据此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8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纺织公司的异议请求。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监督“虚假租赁”的典型案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助力解决“执行难”。
案例五 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抗诉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光学公司与某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2012年2月,某光学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26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其法定代表人在填写项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银行客户经理姚某擅自将合同中担保金额填写为4600万元后提交银行审批。后光学公司多次向甲公司及姚某核实,姚某拼凑担保合同进行搪塞。2012年3月至8月,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7000万元,贷款到期未归还。姚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3月31日,光学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不成立,银行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担保合同不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光学公司诉请。光学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银行与光学公司对于担保金额并未达成一致,案涉合同应认定不成立,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判决确认合同不成立。本案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明确法律适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六 检察监督+远程听证+司法救助,促成七年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宋某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检察监督案
2013年4月,湖北籍宋某在温州某建设公司(注册地温州市甲区,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位于乙区的工地工作期间受伤,宋某向乙区人社局投诉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乙区人社局书面回复称已立案进行处罚。2014年7月,宋某与该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宋某自愿接受1.2万元工资补偿,放弃工伤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2月30日,宋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至2019年间,宋某分别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撤销和解协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均被驳回。2016年8月,宋某向甲区人社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申请,要求责令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区人社局认为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且违法行为发生已超过2年,决定撤销立案。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2019年10月,宋某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生效判决确有不当,但鉴于建设公司已无偿付能力,即使抗诉后改判也无法获得补偿。为有效解决宋某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实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监督+司法救助”的化解方案。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宋某远在湖北,2020年4月2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宋某所在地检察院召开远程视频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经听证,宋某撤回监督申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两区人社局发放救助金共计7万元。该案系浙江省首例通过跨省视频听证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为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七秉持穿透式监督理念,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阳等人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
上世纪90年代,某公司(镇属企业)建造2幢商住楼房出售,此后取得楼房所占1794.60平方米土地(包括公共用地)的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总证)。黄某岐从某镇政府手中受让该公司资产。2001年,房屋买受人补交947.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余847.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未予确权登记。2016年,因土地拆迁,黄某岐申请补办847.52平方米土地的确权登记,被某市资规局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归楼房各业主共有。经行政机关复查未果,2018年5月,黄某岐以告知行为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30日,法院以被诉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再审法院均裁定维持。黄某岐因意外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黄某阳等4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4人认为应该得到847.52平方米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200余万元。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且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信任度低,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组织公开听证。商请某市资规局法定代表人、局长陈某出席听证,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即时回答问题,发表答辩意见,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共5人担任听证员,充分借助“外脑”,确保听证公正性。中国检察听证网全程直播,接受社会各界观摩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土地属于业主共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因此案涉土地归全体业主共有。听证会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和某街道办事处沟通,在明确案涉土地权属的情况下,鉴于原镇政府(改制后为某街道办事处)资产清查不到位即转让案涉公司存在不当;某市资规局在作出告知决定时说理不充分,亦存在过错,最终协调由街道办事处补偿黄某阳等4人6万元,黄某阳等人撤回监督申请,并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该案创新“网络直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公开听证模式,顺畅“官民”面对面沟通渠道,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增强公开听证促进争议化解的重要作用,法律监督质效良好,入选高检院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八 筑牢无障碍环境法律保护屏障,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系列案
2020年1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全市范围内无障碍设施不规范、不均衡、不系统问题较为普遍,涉及交通出行、日常生活、办公办事等多个维度,严重侵犯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为筑牢无障碍环境法律保护屏障,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排查全市14个区、县(市)130处违法点,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6份,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改落实,助推行政机关启动专项排查整治。除检察建议涉及内容外,全市增设、整改无障碍停车位617个,清除盲道障碍物4045处,修复无障碍设施674处,改造人行天桥20座。联合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十一条意见》,建立长效机制。该案聚焦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系统观念,通过系列案件办理推动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环境建设系统化治理,增强监督全面性;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省域专项监督行动方案落地,助力城市建设治理现代化。该案得到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并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得到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高度赞誉。
案例九 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严格安全管理,叫停加油站扫码支付——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加油站加油机旁手机扫码支付危害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多个加油站推出“加油机旁扫码支付”服务,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省院批准后决定启动等外新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办案过程中,对加油机旁手机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公益诉讼部门与技术部门紧密协作,由专业技术机构对手机待机、使用VoLET通话、扫码支付和观看视频四种场景下的等效平面功率密度(W/㎡)进行测试,得出手机扫码支付发射功率远大于手机通话发射功率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同年7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安全专家、通讯专家、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议团参与听证,评议团一致认为在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扫码支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据此,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对全市加油站进行排查,并开展专项整治。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响应,紧急叫停全市62家加油站“加油机旁扫码支付”服务。该案的办理,不仅推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而且辐射全国多地,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新领域、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具有借鉴意义。律师
案例十 构建智慧闭环监管体系,推进工程渣土规范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违法倾倒工程渣土损害公益专项监督案
近年来,随着杭州市亚运会场馆等重大工程及绍兴本地地铁等大型城市基建工程的快速推进,绍兴市工程渣土出土进入“集中爆发式”增长期,渣土域内偷倒、跨域偷运时有发生。多起涉渣土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中,也呈现出渣土偷倒现象严重、治理修复成本大周期长、超速超载引发的亡人事故多等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为切实改善渣土管理乱象,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违法倾倒工程渣土损害公益专项监督,成立由市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组长的专案组。两级院通过对市区工程渣土倾倒等问题开展线索摸排、调查核实,办理了包括全省首例公共安全领域起诉案件在内的10件涉渣土公益诉讼案件。2020年10月13日,针对发现的问题,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从“重视源头和终端管理、科学部署消纳场所、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整合执法司法力量、强化队伍建设”五个方面,向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及对策。2021年1月5日,市政府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开展了建筑工地工程渣土非法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和整治工程渣土处置秩序,形成系统性闭环治理方案。
绍兴市检察机关坚持从个案整改的实效性向源头治理的规范性延伸,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隐患及消纳场所统筹不够等问题,依法向市级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并呈报专项报告。该案的办理,有力整顿了建筑行业工程渣土处置乱象,为长三角一体化加速建设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是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样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