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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细则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杭中法〔2021〕32号【发布日期】2021.04.02【实施日期】2021.04.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本院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负责编制相应的管理人名册,依法办理管理人指定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人履职以及其他管理事宜。

本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管理人在个案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条 本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破产企业所属行业、资产负债情况、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将企业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及小额破产案件的分类,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中的分类为标准划分。

第四条 重大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小额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五条 重大破产案件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具体操作规程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正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

(一)省级管理人联合、省外管理人联合、省级管理人与省外管理人联合,或者省级(省外)管理人与中院辖区内的市级管理人联合报名且分属不同行业的中介机构;律师

(二)省级管理人或省外管理人单独报名,或者与中院辖区内的市级管理人联合报名且属同行业的中介机构;

(三)其他。

上述第一顺位的报名数超过18家,则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8家联合体进入陈述环节。上述第一顺位的中介机构不足7家(不含本数)的,可从后一顺位中随机产生补足至7家。

根据报名情况适当增减评委投票数,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在10家以内的(含10家),评委每人限投3票;在10家以上18家以内的,评委每人限投5票。

第六条 普通破产案件,采取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由拟受理法院提出拟邀请的3-5家管理人名单,确定后的名单移送中院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基层法院受理的,邀请名单需报杭州破产法庭审核确定;中院受理的,邀请名单由杭州破产法庭报分管副院长审核确定;中院受理后拟交基层法院审理的,邀请名单由杭州破产法庭与基层法院共同确定。前述名单中,省级管理人应不少于1家,且杭州地区以外省级管理人不少于1家。

提出拟邀请的管理人名单时,应当注重管理人市场的整体培育和良性发展,避免邀请机构过于集中或管理人案件压力过重。存在上述情况的,杭州破产法庭或分管院领导可以要求重新提出拟邀请名单。

摇号、抽签前3日,中院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通知杭州破产法庭、督察室、受邀的管理人派员参与摇号、抽签,结果需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小额破产案件,由拟受理法院的破产业务庭报中院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在杭州辖区的管理人名册中以轮候抽签方式指定管理人。

执行转破产案件,拟受理法院破产业务庭根据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材料,初步判定属于无产可破案件的,可由拟受理法院破产业务庭将同一时间段内的3-5件案件集中报请中院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在杭州辖区的管理人名册中以轮候抽签方式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应当在竞争过程中明确团队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中院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将结果通知破产业务庭后,破产业务庭应当及时联系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团队负责人和3至5名工作人员,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的人数。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

管理人决定书中载明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审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破产管理事务的职责。

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需要变更的,应向法院破产业务庭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破产案件办理法院作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变更决定书。

第九条 辖区法院启动预重整程序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预重整管理人选任方案提前报中院司法和信息技术处、杭州破产法庭备案。

预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启动。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通过管辖法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的方式予以选任,评审小组可邀请属地政府共同参与评审。

评审小组可邀请7家以上列入中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参与现场评审,在得票数前三名中以摇号、抽签等方式当场随机确定管理人。选定结果应当及时报中院司法和信息技术处、杭州破产法庭备案。律师

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原则上应指定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管理人的,则应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被更换的管理人前期所开展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其履职业绩合理确定报酬。

第十条 管理人在被选定后,以人员不足为由不愿担任管理人的,给予一年暂停委托业务处理,以同一理由两次提出不愿担任管理人的,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给予除名处理。

因债务人企业无财产等原因提出不愿担任管理人的,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给予三年暂停委托业务或除名处理。

前述暂停委托业务、除名的程序,按照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权限进行。中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内的中介机构暂停委托业务、除名的,由中院作出处理决定,报省高院备案。高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内的中介机构暂停委托业务、除名的,由中院作出处理建议,报省高院批准。

第十一条 中院在执行本细则的所有竞争、抽签等指定管理人环节,均通知杭州破产法庭、督察室到场,结果需到场人员签字确认,并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将上一季度的指定管理人情况报省高院审判管理处、民五庭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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