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温中法〔2021〕13号【发布日期】2021.03.22【实施日期】2021.03.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遏制、惩罚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助推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温州“五城五高地”建设,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工作原则
(1)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原则。为确保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的有效推进,必须坚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原则,统筹安排、同步落实,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避免工作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应付性。
(2)标准统一和措施适当原则。在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中,必须坚持认定标准、适用程序以及措施种类的统一,避免选择性、任意性认定和执行。不仅要避免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分别适用不同程序和工作机制各自开展工作的情形,更要避免对同类、同程度侵权行为区别对待和不同处置的情形。律师
(3)个案惩戒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原则。全市法院在开展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中,除通过个案处置推进信用惩戒外,还应积极提升个案处置所产生的警示教育效应,努力营造市场主体不敢侵犯知识产权和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良好氛围。
(4)法院主导与协同推进相结合原则。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是一项除法院主导推进外,还需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协同配合才能最终落地生效的系统性工程。全市法院在主导推进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开展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的新机制和新平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落地一项,逐步推动形成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整体合力。
3.工作目标
推动形成对实施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采取常态化信用惩戒措施的工作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激励创新、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为我市“五城五高地”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工作形式
1.以侵权名单为依托,多措并举常态化推动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市中院民三庭根据全市两级法院相关案件中涉知识产权严重侵权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以下简称侵权名单),并以该侵权名单为依托,采取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单位、诉讼运用以及推动相关单位将侵权名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等方式,逐步加大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的不良信用影响,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为知识产权重点领域、重点主体、重点环节主要风险点的精准监测提供有力支撑。
2.以市中院统一审核为基础,上下联动共同构建侵权名单。市中院民三庭和全市有一般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自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所涉严重侵权相关主体的审核认定工作,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定严重侵权相关主体后及时上报市中院民三庭,由市中院民三庭审核后纳入侵权名单统一发布和管理。
3.以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为平台,积极推进联合信用惩戒。全市法院应将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统一到助推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温州“五城五高地”建设的认识高度,全力支持侵权名单编制工作,确保相关具体措施有效落实并真正发挥效用。市中院通过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平台,积极对接公安、检察、司法、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逐步推动联合信用惩戒工作。
三、侵权名单的编制
1.编入侵权名单的行为类型
编入侵权名单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及侵权事实必须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并生效或经上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为依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类型:
(1)侵权人因商标、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单案判赔50万元以上且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编入侵权名单的;
(2)侵权人曾被生效裁判、行政决定认定构成侵权,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
(3)侵权人因涉嫌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向权利人作出不再侵权的承诺后,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
(4)侵权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5)侵权人因对他人注册商标有异议且经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未能获得支持,仍故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6)侵权人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7)侵权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等民生安全领域侵权商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上述侵权商品的;
(8)侵权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9)侵权人存在向电商平台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比对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恶意行为的;
(10)侵权人存在向电商平台提供伪造或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提供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内容的声明、对已附有认定侵权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仍发出声明以及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恶意行为的;
(11)被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侵害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
(12)侵权人有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拒不执行文书提交令、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恶意诉讼或不自动履行涉知识产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等行为的;
(13)被全市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行为;
(14)有必要编入侵权名单的其他行为类型。
2.编入侵权名单的主体范围
根据“谁侵权,谁受惩”的原则,编入侵权名单的主体应以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或主要行为人为限,具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在共同侵权中起次要作用的侵权人(如帮助、协助侵权行为人以及同一销售链条中远离侵权源头的销售者等)和基于其他法律规定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等)不编入侵权名单。
3.侵权名单的具体内容
统一编制的侵权名单一般包含下列信息:
(1)侵权行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侵权行为人是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是否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职业或者工作单位;侵权行为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侵权行为的种类、发生及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及实施地域或实施平台;
(3)主要判项及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情况;
(4)有必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4.侵权名单的管理
全市两级法院可根据各自掌握的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信息依职权将相关主体编入侵权名单,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也可申请将其编入侵权名单。
(1)依职权编入
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当事人未上诉直接生效或经市中院二审后生效的,由作出该一审判决的基层法院启动审核;市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当事人未上诉直接生效或经省高院二审后生效以及市中院二审、再审改判生效、被省高院二审、再审改判生效的,由市中院民三庭启动审核。
基层法院应将拟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主体的信息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时上报市中院民三庭,由市中院民三庭统一审核后确定是否编入侵权名单。
审核意见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由相关法院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确定。市中院对基层法院上报的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项应指定专人审核及时提出意见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确定。审核及评议、讨论意见应记入相应笔录入卷备查。
两级法院之间就侵权名单的依申请编入和申请复核的职责分工等,参照上述侵权名单依职权编入的工作机制执行。
(2)依申请编入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在温州两级法院作出的涉知识产权严重侵权的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可按上述分工安排向相关法院提出将侵权主体编入侵权名单的申请。
(3)申请复核
相关主体如对其被编入侵权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提出复核申请。相关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复核。复核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及时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4)管理单位
市中院民三庭负责侵权名单的统一编制、管理及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对接等日常工作,基层法院不再另行编制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侵权名单。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拟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侵权主体信息,登记成册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中院民三庭。市中院民三庭根据全市范围内知识产权严重侵权相关主体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侵权名单,并通知权利人及相关主体。
四、侵权名单的移出
1.移出侵权名单的期限
(1)主动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中院应及时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并予以公布:
①据以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
②自被编入侵权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
(2)申请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可参照侵权名单依职权编入的工作机制向相关法院提出将其移出侵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申请:
①据以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
②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满1年未出现因知识产权侵权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仅被判令承担
维权合理费用的情形除外)或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情形的;
③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后能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同意的。
2.移出侵权名单的审核
相关主体申请移出侵权名单的,可参照侵权名单依职权编入的工作机制直接提出,并由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具体审核。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拟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的,应及时上报市中院民三庭,由市中院民三庭审核后及时移出并更新侵权名单。
3.移出侵权名单的效果
市中院民三庭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后应及时通知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由该法院通报相关组织或单位。
五、推进信用惩戒工作的举措
全市法院应以侵权名单为抓手,通过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单位或组织等多种举措积极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侵权名单由市中院民三庭统一公布,通报相关单位或组织等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具体负责。基层法院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具体实施情况汇总并上报市中院民三庭。
1.侵权名单公布
市中院于侵权名单发布或更新后及时通过两级法院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等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和曝光,并于每年“4.26知产宣传周”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一年以来对编入侵权名单相关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具体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各界就推进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2.向诉讼当事人送达
全市两级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后,可将《关于开展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的告知书》及最近更新的侵权名单作为诉讼材料向案件当事人送达,将相关工作分工、流程、侵权名单内容、编入及移出的适用条件和推进信用惩戒的具体举措等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当事人。
3.通报相关组织或单位
(1)通报相关组织
被编入侵权名单的主体如果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向其所在党组织、人大、政协的相关工作部门通报严重侵权相关事实和信息。
(2)通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被编入侵权名单的主体是自然人的,向该自然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严重侵权相关事实和信息;被编入侵权名单的主体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向该法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严重侵权相关事实和信息;
(3)通报市监局、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或行业协会
被编入侵权名单的主体是经营主体的,根据案件事实选择向该经营主体登记所属的市监局、业务主管部门、电商平台、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主要贷款银行等通报严重侵权相关事实和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向市监局、业务主管部门等发出司法建议,加大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
4.作为之后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
在对被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主体及其直系亲属或由他们实际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后涉及的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时,侵权名单及所涉事实可以作为重复侵权、故意侵权成立、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考量因素之一。律师
5.推进联合信用惩戒
全市法院在编制侵权名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争取信用办、公安、检察、司法、市监、人行、文广新旅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协作,逐步推进联合信用惩戒,并争取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相关主体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目录》和《温州市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为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贡献温州法院力量。
附件1:《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样式;
附件2:《关于开展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的告知书》样式;
附件3:《通报》样式。
附件1:
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
(年第期)
1.经营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及职务:
严重侵权行为事实:
判决结果:
履行或强制执行情况:
2.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是否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严重侵权行为事实:
判决结果:
履行或强制执行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以及被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主体如对侵权名单有异议的,可联系以下单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联系电话: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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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乐清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