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7【实施日期】202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黄某、倪某某走私毒品案——强化诉源治理 共建无毒校园
被不起诉人黄某经与倪某某联系,将其在美国出差期间购买的四瓶明确标注含有THC成分的大麻提取物胶囊从境外邮寄给杭州市滨江区的倪某某。涉案邮包被杭州海关工作人员查获,其中发现大麻提取物胶囊若干。经鉴定,涉案胶囊内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0年3月,杭州海关缉私局将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秉持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结合本案毒品含量低、认罪态度好等较轻情节,依法审查、充分论证后,对黄、倪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本案暴露出的高校师生涉毒问题,强化诉源治理,第一时间发布致出国留学学生家长及在杭外国留学生的倡议信,录制高校禁毒专题教育警示片,针对目标人群精准投放。同时,在检校合作共建的基础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系统共同召开《深化“无毒校园”建设构筑校园安全防护线》高校禁毒宣传会议,联动预防、联动管理、联动打击,为防范、减少校园涉毒案件的发生,切实深化“无毒校园”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展现检察情怀与担当。
案例二: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18年10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米某、兰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发现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黄某某虽已因毒品犯罪被外省司法机关判刑入狱,但遗漏了其与米某、兰某某共同贩卖、运输1000余克冰毒的重大犯罪事实。在审查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正在异地服刑的黄某某解回再审,以黄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黄某某服判未上诉。
该案办理过程中,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跟踪“另案处理”人员后续进展,通过裁判文书网数据查询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地服刑犯黄某某遗漏的重大罪行,在夯实现有证据,深挖隐藏线索基础上,适时启动追诉程序,注重讯问策略,耐心释法说理,促使拒不开口的黄某某最终认罪悔罪,确保其遗漏罪行得到及时、有效、准确追诉,避免了“另案处理”变为“另案不理”,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正。律师
案例三:王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追诉“漏犯”与温情司法并行
2019年2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根据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海量信息中隐含的线索成功挖掘出毒品上家黄某,并监督立案。经法庭审理,黄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检察机关同时发现,该案中赵某某虽曾帮助其男友王某某贩毒,但涉案情节较轻且案发时已有7个月身孕,若行羁押对赵某某及胎儿健康极为不利,遂依法审查同意其回老家待产,并主动建议法院错开生产期延期审理。赵某某系单亲妈妈,除即将出生的婴儿,还有一个10岁女儿正在抚养,另有患癌母亲需要照顾。经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及赵某某所在社区调查了解,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案件情况对赵某某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该案办理过程中,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深挖细查、补强证据,注重对毒品交易双方联系、毒资支付、毒品转移过程中留存的聊天记录、通讯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痕迹信息的审查、挖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查毒品犯罪全链条,将上家毒贩绳之以法,另在追诉漏犯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犯罪情节、家庭情况等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破解新型毒品治理盲区 严厉打击滥用药品犯罪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等17人通过快递邮寄和见面交易方式,多次向吸毒人员丁某某等人贩卖某“止咳药水”。经鉴定,该药水含有国家管制药品成分可待因,多次服用会产生成瘾、亢奋等不良反应,严重损害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但因其兼具毒品和药品双重属性,该贩卖行为应否作为毒品打击尚有争议。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创新办案思路、加强实证分析,结合行为人主观明知、贩卖对象系特定群体等案件细节,以调研推动新型毒品贩卖行为属性分析,后在此基础上开展该药水滥用专项整治行动,并在审查起诉环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行为人贩卖次数、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等不同情节分类处置,终使所有被告人认罪服法、无一上诉。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能力,确保司法公正的坚定立场,展示了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抓手,以盲区治理为重点,推动开展药品滥用专项整治行动的信心和决心,有力震慑潜在的毒品违法犯罪分子,也为全省同类新型毒品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安吉样本。
案例五:李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精准定性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李某某、林某某等人共谋通过物流寄送特制“香精”500余千克,用于生产含有国家管制药品成分γ-羟丁酸的某饮料,并寄到广东省深圳市等地进行贩卖。公安机关先后查扣上述“毒饮”六万余瓶,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涉案人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经补强、挖掘客观性证据,从行为人职业经历、生产方式、交易价格、售卖对象等多方面力破其主观不明知是毒品的辩解,于2019年8月以李某某、林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李某某、林某某分别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获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该案办理过程中,桐乡市人民检察院避免机械执法,注意区分药品、毒品不同属性,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准确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实践样本。同时,该院积极落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治理检察建议,加强与市邮政管理局联动合作,打造监督运输环节犯罪预防常态化,努力斩断毒品犯罪寄递渠道。
案例六:马某某、刘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严厉打击利用境外软件贩毒、虚拟币洗钱犯罪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马某某利用境外某软件联系购毒订单,将其种植的大麻以寄递方式贩卖给江苏、云南、广东及浙江多地购毒人员。刘某在明知其丈夫马某某贩卖大麻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比特币账户供马某某收取、转移毒资,由此形成了利用境外软件贩毒、虚拟币洗钱的犯罪网络,涉案人员十余人,涉案毒资达二十余万元。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虚拟网络空间可能留下的各种痕迹入手取证,以比特币账户登录信息推翻刘某主观不知情等辩解,以银行账户、账本记录锁定涉案的比特币账户及其内资金,成功打击网络贩毒、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马某某、刘某等十余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利用互联网小众软件逃避侦查的特点,境外软件的隐蔽性、虚拟货币的加密性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处的手段,禁毒及反洗钱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该案办理过程中,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破解侦查取证、行为定性等疑难问题,顺藤摸瓜成功锁定下游洗钱犯罪,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该院还以本案办理为契机,由点及面,深入开展洗钱犯罪专项监督和类案打击,取得显著成效。
案例七: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系列案——检察监督推动“暗网”毒品犯罪治理联动
2017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共谋在陈某某房间内种植大麻,由陈某某负责种植、收割、风干、包装或制成“巧克力”大麻制品,由林某某负责利用“暗网”等渠道寻找买家进行贩卖,陈某某再根据林某某指示,将大麻或大麻制品通过寄递方式贩卖给全国各地买家。2019年至2020年间,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包含林某某案在内的利用特定加密聊天工具进行联络,以比特币等方式交易,通过寄递渠道贩卖毒品系列案件24件37人。各被告人分别获判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五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面对隐蔽、复杂的非法网站和加密软件等“暗网”形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初期即组建专门办案力量,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保证依法、高效、准确打击毒品犯罪,另以案说法,总结形成“暗网”毒品犯罪调研报告,逐一剖析此类犯罪暴露出的源头打击、市场监管和网络生态环境等社会治理难题,从运用“智治、综治、法治、共治”等四个方面,提出建设网络禁毒工作新格局的对策建议,推动省域禁毒执法治理联动,得到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被评为2020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典型事例。
案例八:陈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分层打击毒品犯罪 综合治理医药乱象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医药代表陈某、毛某前往衢州各诊所、乡村卫生室,向涂某某、饶某某等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推销含国家管制药品成分可待因的某糖浆,并允诺批量加价回购。为谋取经济利益,衢州市衢江区境内共有90余家诊所、卫生室将批量购入的该糖浆违法出售给毛某。毛某回收后经郑某某贩卖至毒品市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涉案医生主观恶性程度、贩卖数量、参与次数等情节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实施诉与不诉、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分层分类打击,陈某等十四人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五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自行补充侦查职能,注重对犯罪链条的深度挖掘,从最初立案查处的16家诊所扩展至93家,又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区分涉案情节,分层分类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同时,该地检察机关延伸检察监督触角,研判行业监管问题,以检察建议形式督促卫生部门开展管制药品专项督导检查,规范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麻精药品专项培训,防范涉医人员毒品犯罪,助推医药行业问题治理。
案例九: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专人专区三书复审 再审抗诉精准打击
2020年7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原判未将毒品数量进行精确计算,仅以“多次贩毒”认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原属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却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量刑畸轻,遂启动再审抗诉程序予以纠正。2020年12月9日,张某某被再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律师
该案是在舟山市“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监督线索之一,系检察机关深入贯彻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落实《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专项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舟山实际找准监督“突破口”取得的成效。通过该次专项检查活动,舟山检察机关建立了“专人专区三书复审”工作机制,提出了“全程留痕双重推进”监督理念,确保打击毒品犯罪及时、准确、有效。该案再审监督程序的成功启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精准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案例十: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严惩新型毒品犯罪 促进寄递行业治理
2020年1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等人明知某口服溶液含国家管制药品成分可待因,为谋利多次向徐某等人大量收购并通过线下交易、物流寄递等方式转卖给梁某某等人,涉案人数二十余人,覆盖全国十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180余万元。该案系目前我省涉案金额最大的麻精类毒品案件,被公安部禁毒局确定为部级毒品目标案件。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明确定性,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置、分案起诉。经审理,王某某等14人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随着近年来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管制药品逐渐成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越来越多地流入毒品市场。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有效收集、固定证据,通过目标案件的成功规范办理,为今后新型毒品案件的查处提供了良好借鉴。办案同时,该地检察机关敏锐发现寄递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规范流通监管,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助推社会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