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杭中法〔2021〕62号【发布日期】2021.07.14【实施日期】2021.07.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提升办理破产效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以及本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现就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不含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中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快破产衍生诉讼的立案、审理和执行
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立案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立案,一般不适用诉前调解程序。
2.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快审快结,一般不予延长审限。
4.债务人企业或者管理人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执行。律师
二、关于诉讼费用方面
1.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2.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债务人企业或者管理人凭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受理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受理法院予以准许。
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生效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位于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4.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除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生效判决中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或者管理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缴纳;管理人未及时缴纳的,衍生诉讼案件的承办业务庭应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