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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01.13【实施日期】2011.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使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司法拍卖佣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8%;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律师

二、对同一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物分开拍卖,按每个标的物的成交价来支付佣金明显偏高的,委托法院可根据拍卖标的具体情况,按成交总价来确定佣金数额。

三、标的较大的,对拍卖成交价超过起拍价的部分,可给予适当的额外佣金奖励。奖励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1%,总的佣金也不得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上限。

四、对价值较大的标的物可进行佣金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1亿元以上的标的物应当招标。具体佣金招标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鉴定处办理。

五、2011年2月1日以后委托拍卖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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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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