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文字号】浙法民三[2010]3号【发布日期】2010.07.12【实施日期】2010.07.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正确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诉讼主体确定
1.人民法院要主动对原告的权利人主体资格及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如经审查后发现原告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提供补充证据。在人民法院释明后,若原告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着作权人许可第三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依据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协议主张他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第三人与着作权人签订的许可合同的授权情况。除第三人与着作权人签订的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第三人许可原告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
3.对于被诉网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以登记的企业为被告。对于被诉网吧登记为普通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普通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当事人与被诉网吧的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当事人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律师
4.被诉网吧申请追加第三方网站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如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追加。但对于被诉网吧提供了第三方网站的相关信息,不追加第三方网站为共同被告可能使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不同意追加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侵权行为认定
5.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其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该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6.网吧将从互联网上搜索获得的第三方网站在终端计算机上设立快捷方式的,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而不删除该快捷方式的,应认定网吧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可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7.网吧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只能通过网吧终端计算机进行访问的,在第三方网站中的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可认定网吧构成侵权,网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网吧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除能通过网吧终端计算机进行访问外,还能够在开放的互联网上通过注册用户登陆或充值付费等方式进行访问的,即使第三方网站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如网吧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能认定网吧有过错。
9.权利人在起诉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网吧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后,网吧继续对该第三方网站设立快捷方式引导用户访问的,应当认定网吧明知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是侵权作品。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
(3)第三方网站的网络地址和侵权作品的名称;
(4)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10.判断网吧是否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网吧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
(1)第三方网站未在显着位置标注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但网吧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上述许可证的除外;
(2)第三方网站虽已取得ICP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其声明对影视作品版权合法性不负责,且网吧对该网站中传播的影视作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3)网吧对第三方网站中传播的侵权影视作品有推荐、宣传等行为的;
(4)快捷方式直接指向侵权影视作品的;
(5)其他能够证明网吧应当知道的情形。
三、关于赔偿数额确定
11.认定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除要考虑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还要参考中国电影着作权协会制定的《电影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同时重点考虑网吧的规模、电脑数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或下载数、播放影视作品所获取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
12.对于网吧因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取第三方网站中的影视作品构成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网吧可根据其与第三方网站之间的协议,向第三方网站进行追偿。
13.对于权利人已在前案中起诉第三方网站,且第三方网站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已包含了网吧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又在后案中起诉网吧侵权的,对于构成侵权的情形,除合理维权费用外,不宜再判令网吧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