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9]229号【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5.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工作的协作交流,实现区域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共同为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协商,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总称《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律师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于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工作规则一式三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保证联席会议按期顺利举行,提高议事质量和效果,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三地高院院长,与本次联席会议议题有关的三地高院分管院领导。三地高院联络组成员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讨论事项
1.交流三地法院工作情况;
2.联络组通报三地法院协作交流情况;
3.讨论、研究三地法院协作交流的相关重要问题、重大案件;
4.研究确定下一步三地法院协作交流事项。
三、联席会议议事方式
联席会议由主办地高院主要领导主持。联络组汇报提请讨论的相关议题;三地高院领导发表意见;联席会议主办地高院领导总结。
四、联席会议事项确定
由联席会议主办地高院联络组成员拟定会议纪要,报三地高院院长联合审签后,发三地法院执行。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议事规则
为保证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顺利开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议事规则。
一、联络组组成
联络组成员由三地高院办公室、研究室人员组成。每年确定一家高院联络组成员牵头召集联络组会议。联络组成员为:
上海高院:吴偕林、顾建荣、朱 妙
江苏高院:蔡绍刚、刘亚军、孙 辙
浙江高院:许 雁、魏新璋、唐学兵
二、联络组沟通方式
1.电话或网络沟通;
2.不定期召开联络组会议。
联络组会议原则上轮值召开。
三、沟通程序
1.主办方提出初步构想;
2.三方共同研究协作交流具体事项;
3.形成联络组工作方案,报三地高院院长审定,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联络组负责具体执行。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
为广泛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协作交流,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协作交流工作规则。
一、建立三地法院审判执行业务协作交流联络员,负责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决策具体事宜的落实及日常对口联络工作。
二、协作交流联络员应按照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分别确定,并从三地高院对口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中分别指派一人担任。
三、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确定协作交流联络员名单后,连同各联络员的职务、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备案。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发生人员变动情况的,应及时通报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
四、协作交流联络员应本着对口联络、共同协商、友好互助、及时有效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五、协作交流联络员负责全面准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协作交流事项,积极推进协作交流事项取得实效。
1.针对具体协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及时组织商讨和制定详细协作交流计划与工作措施;
2.维护相关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三地法院相关司法信息;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审判执行业务交流研讨活动,推动实现三地法院审判执行经验的及时交流与推广;
4.及时通报三地法院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审理执行信息,积极组织实施必要的协助、协调事宜;
5.及时发现和拓展三地法院不同审判执行业务领域协作交流的新事宜;
6.积极推进相关审判执行业务条线中、基层法院间开展经常性的协作交流活动。
六、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组织商讨制定的协作交流计划与工作措施、组织相关审判执行业务交流研讨活动、实施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协助、协调事宜等,应同时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备案。
七、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经商讨计划拓展新的协作交流事宜,应首先报送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由联络组提交三地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入新的协作交流项目中。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信息交流,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确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动态信息交流方案。
一、信息交流形式
1.书面形式。双月出刊一期。
2.依托“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在网页上有关栏目内刊登有关司法动态信息。
二、信息交流内容
1.三地法院审判工作概况,包括受理案件情况、审判质效情况等。
2.三地法院审理的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
3.三地党政领导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批示。
4.三地法院主要领导有关视察调研活动报道。
5.三地法院全局性会议的有关领导讲话精神。
6.三地法院推出的重大改革措施。
7.三地法院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8.三地法院的重要调研报告。
三、信息交流责任
1.书面形式的司法动态信息交流,由联席会议承办单位联络组编辑,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确定专栏责任编辑,负责向专栏主办方投稿。
2.网上信息交流,由三地法院分别上载至“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有关栏目。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方案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信息交流,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确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方案。
一、栏目设置
1.地域概况:分三大板块分别介绍沪苏浙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2.法院简介:分三大板块分别介绍沪苏浙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分高、中、基三级法院)。
3.司法协作动态: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交流总体情况。
4.规范性文件:分三大板块分别发布沪苏浙地区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
5.信息交流:分三大板块分别发布沪苏浙地区法院信息刊物、调研报告、工作动态。
6.司法协作机制:按跨地区案件审理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交流机制、行政审判协作交流机制、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执行工作协作交流机制、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机制等7大机制分别介绍沪苏浙法院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信息发布和日常维护
1.浙江高院在全国法院专网上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并负责日常网络维护,沪、苏高院开放相应的访问端口,保障网络通畅。
2.信息发布使用统一的平台,“司法协作动态”由联席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发布有关内容,其他栏目内容由沪苏浙高院自行发布。
3.三地高院指定1-2名“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的联络员,协调相关工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机制(试行)
为促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交流,实现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机制。
一、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三地高院制定的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指导性意见。
1.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且带共性而法律适用中有争议的内容为重点。
2.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冲突,还应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兼顾相关审判业务,并注重可操作性。
3.规范性文件仅供在审判实践中参考,不得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机制旨在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交流,为三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共性的问题提供倾向性的审判思路,实现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促进审判水平的提高。
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一般应以 “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意见” 和“指南”等为标题。其中“解答”采用问答式,“指南”和“意见”可采用条文式或文件式的表达形式。
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不定期就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对三地法院共同存在的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或涉及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可组织联合课题组共同研究攻关。必要时,可以联合向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2.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跨区域征求和听取长三角地区其他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涉及、影响其他法院审理案件的,应事先进行政策协调。
在召开有本地区相关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及法院咨询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参加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时,可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法院相关人员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3.建立区域内各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动态通报制度。三地高院应就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交换,并在正式公布七天内上载“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相应栏目;加强三地高院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的互通和流转,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
三地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三地高院制定的相同或相似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适用有不一致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以达成共识。
五、三地高院研究室应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协调交流日常事务。涉及重大问题需处理的,应及时提交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络组协调解决。律师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跨地区案件审理协调机制(试行)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跨地区案件审理的协调,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司法协助,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跨地区案件审理协调机制。
一、统一司法标准
1.建立司法适用标准协调机制。加强三地法院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审判业务和执行领域的协作交流,不定期召开审判执行业务研讨会,共同探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带有共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案件裁判质量。
2.建立司法适用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共享,定时传递三地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定期公布三地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件审判工作,实现区域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三地发生的重大影响案件、关联案件及时相互通报,加强对案例的分析利用,解决案件审理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3.建立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共享协作机制。统一长三角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资格,整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资源,建立三地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目录,实现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信息互通、共享。
二、加强司法协助
1.加强司法文书送达协助。建立司法文书异地委托送达机制,对三地法院需异地送达的司法文书,协商采取委托转送,并规定相应的送达时效和协助责任。
2.加强执行工作的协助。建立异地执行协助机制,对司法文书的执行,可协商委托三地法院代为执行,形成“异地执行公务、当地法院支援”的局面,以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案件的执行周期,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
3.加强案件调查取证协助。建立三地法院委托调查取证制度,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案件,可协商确定由当地法院代为完成,并对委托调查取证的一般时限、取证情况反馈、证据移交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4.加强案件管辖协助。三地法院可对区域内案件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比如,由最先收到申请材料的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经审查发现案件涉及到共同管辖问题的,通知共同管辖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加强区域法律服务协助。对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律师身份证明予以确认,平等对待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
三、排除不当干扰
1.三地法院遵循公平、公开与非歧视原则,对本地、外地当事人平等对待,做到一视同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增强司法公信力。
2.对跨区域案件,可以组成联合调查与执行机构,协同办案,以减少干扰,排除阻力。对跨区域的涉诉案件及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及时调查,互相公布,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为异地法院提供便利。
3.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对跨区域案件,所在区域法院接到异地法院协助通知后,需要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人大等汇报的,应当及时汇报,取得他们对异地法院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时,加强与所在地新闻媒体的联系,坚持正确的舆论监督导向。
四、协调工作程序
1.上报。三地法院发现跨地区案件需要协调处理的,应逐级上报所在地高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2.通报。各审判执行业务条线协作交流联络员应及时将跨地区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高院。
3.备案。各协作交流联络员在进行通报的同时应将跨地区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报送三地高院联络组备案。
4.协商。有关高院应尽快组织讨论,研究制定协调方案,确定协调事项。
5.执行。协作交流联络员应负责督促跨地区案件所涉有关各方按照协调方案与协调事项确定的内容严格、及时执行。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维护长三角地区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交流机制。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横向交流、纵向联动,为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协作内容
1.重大案件协调。对于同时发生在三地的系列案件、串案等,三地高院可以就执法尺度等问题进行协调。
2.协助调查取证。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委托,受托法院应积极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
3.协助保全证据。三地法院跨区域进行证据保全时,证据所在地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4.协助送达。三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辖区内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送达。
5.重大信息通报。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三地高院应及时将简要案情、关注焦点等审判信息相互通报。
6.工作经验交流。三地法院对于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经验、举措和思路等,互相通报、互相交流、互相借鉴,实现共同提高。
7.审判人才培养。发挥三地优势,共同为三地法院培养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必要时,可互派人员进行短期交流、锻炼。
8.理论问题研讨。加强对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知识产权重要理论问题的研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三、协作方式
1.专题研讨制度。三地高院不定期举行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总结交流三地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经验,研究探讨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促进三地法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三地法院在举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时,可根据培训内容,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中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和较深理论水平的资深法官授课。
2.列席例会制度。三地高院每年举行本省(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例会时,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3.定期编辑刊物。三地高院在各自内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刊物中,设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协作信息专栏,互相向其下级法院宣传三地知识产权审判最新动态和疑难复杂典型案件,交流审判经验,分析研究疑难法律问题,分享各自调研成果,了解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办案经验。内部刊物定期通过三地高院向辖区内法院下发。
4.建立网络交流平台。经三地高院协商,在三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站上开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利用网络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信息的互动。
四、组织保障
三地高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分别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三地协作的各项日常工作。
五、程序要求
1.三地法院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和送达等方面请求协助的,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具书面函件。
2.对于三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中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交三地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讨论。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协作,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协作交流机制。
1.在“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的有关栏目中,实时上传三地行政审判工作动态、重大案件审判、审判经验及调研成果等信息,以实现相关行政审判司法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2.三地法院统一行政审判绩效评估数据指标,加强行政审判司法统计和绩效评估数据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实现三地高院行政审判庭相互在网查询行政审判数据。
3.在三地高院建立的人才库基础上建立三地法院行政审判共享人才库。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每年确定一个调研课题,由一个高院为主承担,选择共享人才库部分成员参与,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三地高院每年举行本省(市)行政审判工作例会时,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行政庭长列席,以利三地法院相互交流、借鉴在行政审判和非诉案件审查与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创新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5.在三地已有的本省(市)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由三地高院行政庭和政府法制办共同建立长三角地区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在一地召开一次会议,每次确立一个专题进行研讨。通过印发会议纪要等方式,共同探讨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实践中带有共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尺度。
6.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通报和关联案件实时通报制度。三地高院行政庭对于本院、本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对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请示答复,应当每半年向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行政庭书面通报一次。各高院行政庭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以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辖区内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该地高院行政庭通报情况,该地高院行政庭对案件的处理和维稳工作有意见和要求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
7.每两年开展一次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由三地高院行政庭轮流承办并负责将获奖裁判文书汇编成册;每三年编写一册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集,由三地高院行政庭轮流承办汇编;在条件成熟后,由三地高院行政庭指定专人成立编辑部,利用网络手段共同定期编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通讯》,刊发三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动态、重大案件审判信息、审判经验及调研成果、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请示答复等,该刊物由三地高院负责向辖区内法院下发。
8.建立行政审判人才协作培养机制。三地高院每年举办本省(市)行政审判培训班时,可以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行政审判的资深法官进行授课,受邀法院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每两年由一地高院行政庭及法官学院轮流承办一期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专题培训研讨班,培训学员由各高院行政庭负责报送,期限可在三至五天;近期实现三地高院行政庭业务骨干互相挂职锻炼,每次各一人,期限为两到六个月,远期实现三地中院行政庭业务骨干互相挂职锻炼,一年三至五人,期限为三到六个月。
9.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协助送达、调查取证和保全证据等协作机制。三地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辖区内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送达;三地法院对于案涉证据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辖区直接调取有困难的,可请求当地法院协助调取,受托法院应积极协助,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三地法院跨区域进行证据保全时,证据所在地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三地法院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和送达等方面请求协助的,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具书面函件。对于情况紧急的,可电话请求,但事后应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10.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协作交流联络员制度,由三地高院行政庭分别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三地协作的各项日常事务。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提升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人才培养协作交流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围绕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更好地保障司法协作健康、高效、顺利进行,实现协作共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参与、相互交流、优势互补、携手共进”的原则。
三、协作重点
1.实行教育资源共享。三地法院应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场所、资讯、经验理论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实际需求,通过互派讲师团和授课人,定期在三地法院配合开展政治教育、专题讲座,最大限度地利用教育资源,实现人才培养效率的最大化。
2.加强人才交流。三地法院应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人才交流和往来,可以尝试互派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年轻法官到区域内对方法院短期挂职锻炼、交流,使之成为培养造就高素质法官的一条重要途径,力争实现三地法院人才资源开发利用一体化。
3.加强业务交流。通过互派人员实地考察、经验交流以及举办研讨会、论坛会、座谈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和借鉴三地法院探索解决队伍建设热点、难点问题的成功做法。对涉及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联合开展调研,并互相交换学术论文和调研成果,不断提高三地法院的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工作水平。
4.加强信息通报。三地法院应及时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支持、关心的重要情况及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进行通报,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5.开展联席会议。定期举办三地法院政治工作联席会议,事先确定联席会议主题,由三地法院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探索影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同商举措,共议发展,不断巩固和扩大队伍建设协作成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促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协作交流机制。
一、协作范围
1.司法统计数据定期交换。三地法院协商确定需定期交换的司法统计指标目录,每半年一次相互交换、通报指标目录中的司法统计数据。三地法院因审判管理工作需要,需进行专项数据统计的,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2.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三地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创新举措、工作思路等,互相通报,互相交流,共同提高。
3.审判管理软件技术支持。三地法院对审判管理软件运行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疑难问题,共同探讨,相互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审判管理软件设计的不断完善。
4.审判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三地法院对审判管理方面的工作动态、调研成果、规范性文件等交流互通,共享信息资源,促进三地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优势的集成与互补。
5.审判管理人才培养交流。发挥三地各自资源优势,共同为三地法院培养审判管理人才。必要时,可互派人员进行短期交流、锻炼。
二、协作方式
1.定期交流刊物。三地高院就审判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出版的著作、内部刊物等,每半年相互交流一次。
2.专题研讨制度。三地高院不定期共同举行审判管理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三地法院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研究探讨解决审判管理疑难问题和突出共性问题的对策,促进三地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整体推进。
3.列席会议制度。三地高院每年举行本省(市)审判管理工作会议时,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4.召开例会制度。条件成熟时,每年召开一次三地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例会。例会主要就审判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和工作部署进行交流,共同探讨带有共性的审判管理难题,寻求审判管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5.鼓励下级法院间的学习交流。三地高院鼓励支持三地中、基层法院尤其是周边地区法院相互之间开展经常性的学习与交流。
三、组织保障
三地高院分别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审判管理联络工作,具体处理三地法院协作的各项日常工作。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交流机制(试行)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发展,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交流机制。
一、协作范围
1.执行案件管辖。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执行法院的,三地相关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同时向三地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受理在后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及时移送首先受理的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在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的,可以按规定委托执行。
2.执行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内的案件的执行,应当采取以委托执行为主、自行执行为辅的方式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或仅有部分财产在异地的案件,可采取查询、查控等事项委托。委托执行原则上应当在同级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三地的上级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监督本地下级法院执行受托案件。
3.执行案件协助。三地法院到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异地执行需要协助时,执行法院应当主动将案情和执行方案等向当地法院通报,当地法院应当指派专人、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和装备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在异地执行遇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不予协助或阻挠执行的,当地法院应当全力协助确保执行措施有效实施,并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4.执行案件协调。三地法院对执行争议案件应当平等友好协商、有理有节协调。坚持逐级协商协调原则,可采取发函书面协商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中院的协调作用。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三地高院可对重大、疑难的协调案件进行集中协调。
5.重大案件通报。对涉及三地的重大影响案件、关联案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必要时,提请三地高院联络组或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由一地法院集中管辖执行案件。
6.执行人才培养。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通过举办培训班、重大课题调研等形式,共同为三地法院培养执行人才。必要时,可互派人员进行短期交流、挂职锻炼。
7.工作经验交流。三地法院对执行队伍建设、执行管理、执行改革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创新举措、规范性文件等,互相交流、互相借鉴。
8.信息资源共享。共享三地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成果,搭建三地公安协助执行网络、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威慑网络的联动机制,互通交流执行工作动态、调研成果等,借鉴各地工作特点,促进三地法院执行工作优势的集成与互补。
二、协作方式
1.召开年度例会。例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后颁布会议纪要。例会应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共同探讨带有共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问题的对策,集中协调重大、疑难案件,实现区域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例会由三地高院轮流举办,第一次会议在浙江举办。每次例会由三地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三地高院可组织两个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参加。共同参加“苏浙沪鲁闽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支持协作会的成功举办。
2.列席会议制度。三地高院举行本省(市)执行工作会议时,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的每次年会,由浙江高院邀请沪、苏两地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列席。
3.专题研讨制度。三地高院不定期共同举办专题培训和研讨班,总结交流三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研究探讨破解执行难题。邀请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法院中具有丰富执行工作经验和较深理论水平的资深法官授课、讲座。
4.定期交流刊物。三地高院就执行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出版的著作、内部刊物等,及时与长三角地区其他两地高院交流。
5.建立交流平台。三地高院在“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网”的有关栏目中,实时上传三地法院执行工作动态、重大案件执行、执行工作经验及调研成果等信息,互通互动,共建共享。
6.鼓励下级法院间的执行协作。三地高院鼓励支持三地中、基层法院尤其是周边地区法院相互间开展经常性的平等友好协作交流。
三、组织工作
三地高院执行部门分别指派一名执行局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三地协作的日常工作。律师
三地高院执行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执行局负责人和联络员会议,研究当年度三地法院协作计划、重点领域、具体措施及年度例会事宜。
三地的执行协作会议名称确定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议”,不因会议举办地不同而改变名称及排列顺序。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机制(试行)
为加强长三角地区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与维稳工作的有效性,经沪、苏、浙高院充分协商,建立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机制。
一、跨区涉诉信访案件是责任法院与信访人经常居住地在不同地区的信访案件。
二、三地高院定期交流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保持信息畅通。矛盾激化或有矛盾激化苗头的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随时沟通。
1.三地高院应将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及时通知责任法院或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法院。
2.跨区涉诉信访案件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信访人基本情况;责任法院;信访诉求与信访行为;生效裁判文书(经过申诉复查的案件,应包括复查裁定);其他必要材料和信息。
三、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协作联动由化解提出方所属高院立案信访部门向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高院提出。
1.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高院应及时向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明确协作联动要求,并附相关信访案件信息。
2.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根据需求应及时与信访人沟通,了解信访诉求,掌握信访情况,加强疏导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3.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应积极借助当地协作联动机制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落实后续工作。
四、对信访人实行稳控应通过高院进行。信访人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依托当地协作联动网络开展稳控工作。
五、责任法院与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所属基层或中级法院就具体信访案件的协作联动实施情况以及信访动态等方面要保持信息畅通,提高协作联动的有效性。
六、三地高院立案信访工作分管副院长、立案信访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指导小组。
1.三地高院立案信访部门分管信访负责人具体负责协作联动事项的启动。
2.三地高院立案信访部门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跨区涉诉信访案件协作联动的日常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