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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360号【发布日期】2008.12.05【实施日期】2008.12.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司法保障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聘任咨询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聘任咨询专家。咨询专家由法学及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权威、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家学者担任。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作为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改革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咨询专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征得本人同意后聘任。聘期为二年,可以续聘。聘期内,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咨询专家的,可提前解聘。

第三条 咨询专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及法院改革等各项工作提供理论和实务上的咨询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一)对法院工作有关的宏观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理论问题提供论证意见;

(二)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和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提供论证意见;

(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律师

(四)协助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培训工作;

(五)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其他咨询事项提供意见。

第四条 咨询专家的工作方式,主要采取召开会议或者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召开会议的,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咨询专家研讨的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随通知提供与研讨相关的材料;个别咨询时,应当以咨询函的形式函告相关咨询专家咨询事项及要求,并随函提供与咨询问题相关的材料。

涉案咨询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真实姓名(名称)。

第五条 咨询专家会议应安排专人作记录,记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主要议题及发言内容。出席会议的咨询专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参加咨询会议的咨询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会后提供的书面意见)提供本人的意见。

个别咨询的,咨询专家应当在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具明日期。

第六条 为便于咨询专家熟悉和了解法院工作有关情况,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的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有关的文件、信息简报等资料。

第七条 专家咨询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对所获悉的案件有关情况、法院工作信息和所提出的咨询意见保密。非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不得对外透露和发布咨询专家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咨询专家在接受咨询时,如与当事人或者相关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咨询专家可以采取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法院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通报专家咨询工作情况及法院主要工作信息,集中征集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为咨询专家的日常联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咨询专家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落实咨询事项、咨询时间及咨询地点;

(三)收集咨询专家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年终对咨询事项进行统计、汇总;

(五)办理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指导性和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由研究室负责整理、编辑,并在《浙江法院信息》等刊物上发表,以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咨询专家的咨询工作给予一定形式的经济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2008年12月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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