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346号【发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8.11.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出口企业经营困难,各地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明显增多,一些地方还发生了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年关将至,既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也将是农民工欠薪纠纷的频发期。11月11日齐奇同志批示:“全省各级法院务必高度关注各地农民工年终付薪等涉案民生问题。着力依法追索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着力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调解劳企纠纷,引导劳企共度难关。全力支持党委政府防范矛盾交汇引发社会动乱,保障大局稳定。”现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就今冬明春做好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从关注涉案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审理执行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工作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清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更加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视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重视做好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千方百计帮企业度难关,帮职工维权,帮党政维稳。律师
二、降低诉讼门槛,加大司法救助,方便农民工诉讼。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深化落实“三项承诺”,热情接待来访农民工,耐心解答咨询,积极指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努力做到不使其因不懂法律和诉讼规则而畏诉、败诉。要建立快捷、方便、畅通的立案通道,继续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假日立案、允许口头起诉、提供格式化诉状等便民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农民工案件立案专席。对有证据初步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可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的农民工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我省法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予以必要的救助,并努力做好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思想安抚,防止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
三、简化诉讼程序,加强审执兼顾,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和设备的案件,要加大诉前保全力度。农民工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用工事实基本清楚,农民工又确有生活困难的,可依法责令用工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确有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努力缩短审理周期。要结合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加大对涉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执行力度。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项审判组、执行组,按照“定人、定时、定责”的原则,集中力量迅速解决纠纷。
四、注意利益平衡,调解劳企纠纷,引导劳企共度难关。对生产经营有潜力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要加大调解力度,只有维持企业生存,才能维持农民工就业,力促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共度经营难关;对目前仍在运营的困难企业,要慎用静态查封等强制措施,可建议原告方放弃保全申请,促成双方以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和回报,尽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所涉欠薪纠纷,要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挽回农民工的欠薪损失。对企业主欠薪逃匿所涉欠薪纠纷,可以采取集中受理、指定管辖的方法,加强统一协调,并注重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配合,加快案件处理流程。对于群体性纠纷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吸收劳动行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配合做好调解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党委政府防范矛盾交汇引发社会动乱,保障大局稳定。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劳动、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劳动行政等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共同解决农民工欠薪纠纷的合力。对情况紧急、有可能矛盾激化的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件,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及时平息农民工群体性的情绪激化态势,必要时申请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进行垫付,再根据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参与企业财产分配。对涉案企业主下落不明或逃匿的,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通报,并积极寻找、联系,必要时对涉案企业主可采取限制出境等稳控措施。对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欠薪现象。
六、强化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工作,主动深入农民工集中的街道、社区、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其运用正当手段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以案说法,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报道人民法院成功处理农民工欠薪纠纷的案例,树立我省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良好法治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