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305号【发布日期】2008.11.14【实施日期】2008.11.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根据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律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纲要》确定的“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的职能作用,为大幅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总体目标
《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全新定位。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有充分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敏锐性,将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提升到实施国家战略高度,从新的战略起点和国家全局的高度来进一步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争取到2020年,在继续保持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基础上,使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更加强化,为我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实施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三、具体举措
(一)强化大局意识,提高服务创新型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主动性
1.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向党委、人大、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政协提案等方式,及时汇报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对司法保护工作的理解、帮助和支持。
2.结合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我省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特色,紧紧围绕创新型建设的司法需求,积极寻找依法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努力拓展司法保护空间。
3.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预警。
(二)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4.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与预防作用。依法惩处假冒专利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作用。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予刑事立案而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司法建议;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5.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调节与主导作用。依法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家纺、动漫游戏、网络传媒和广播影视等浙江特色版权和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准确解释权利范围,加大对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核心专利的保护力度,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依法审理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识别性标志权的保护,规范竞争秩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认定驰名商标,推进品牌战略实施。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技术成果流转和应用,降低研发和成果转化风险,减少交易成本。
6.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监督作用。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三)采取各项诉讼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7.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导诉制度,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引导权利人正确举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8.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临时措施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诉前临时措施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权利的稳定性和因侵权造成损害的难以弥补性。
9.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举证困难的特点,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诉讼门槛。对于权利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要在充分考虑侵权可能性及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的基础上,加大证据保全力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证据保全裁定所确定的诉讼义务,如拒绝提供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的会计凭证、财务账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依法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要正确处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慎用证据失权制度,除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外,尽最大可能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10.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的作用。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要聘任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11.注重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裁判的同时,要注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调作用,提高调解效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大侵权赔偿和制裁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
12.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一并计算在赔偿数额内。对于虽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在50万元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13.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尽量按照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积极引导权利人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证据的证明标准。只要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损失的财务账册,表明销售数量因侵权而减少或销售价格因侵权而降低,或者提供被控侵权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所记载的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向工商部门年检时提供的相关报表资料等证据初步证明损失或获利数额时,从盖然性角度认定该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失或获利数额。
14.拓宽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直接以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但如果协商过程中存在违反合法、自愿原则,或者对权利人明显不公的,权利人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另行主张损害赔偿数额。
15.加大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赔偿力度。对于存在重大主观过错的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行为,可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恶意侵权的规模、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加大损害赔偿数额,制止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
16.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7.加大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力度。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具体情况和责令停止侵权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中加大停止侵权的力度,明确判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模具和销毁侵权产品等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但采取这些措施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8.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规制滥用权利的行为。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完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制度,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对于被控侵权人滥用中止诉讼权利的,可以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完善司法保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19.完善审判管辖体制。结合各地审判工作进展情况,从既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地方经济和科技发展对司法保护的需求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和完善管辖体制,适时增加专利管辖法院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20.稳妥推进“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1.健全法院内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以及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和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对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标的额巨大以及新类型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通报审理情况。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上述案件的沟通与协调,统一裁判标准。
22.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机制。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专项调研工作,为知识产权立法活动提供素材,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与公安、工商、版权、专利、海关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间的业务交流、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立法、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
(六)加强调查研究和队伍建设,为实施战略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23.加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结合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及本省、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政策、保护机制以及战略措施的研究,强化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问题的研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实践。
24.加强审判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可相对固定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
25.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力量。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法官。要注意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司法廉洁意识。
26.建立知识产权法官多渠道的学习交流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库作用,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提供交流和培训机会。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轮训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可以选派法官到案件较多的法院办案,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挂职交流锻炼,通过审判实践尽快提高审判水平。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要尽量为知识产权法官创造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通过开展考察、培训、互访、学术交流与研讨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律师
(七)加强审判宣传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认同感
27.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宣传效果。完善庭审观摩旁听机制,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上年度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广电、报刊、网络等各种载体和途径集中开展专题宣传,依法报道案件审判情况,扩大宣传效果。
28.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保护知识产权法制讲座、报告和论坛等形式,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单、制作宣传手册等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29.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充分展示我省司法保护水平,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司法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增强司法保护效果。
30.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保守审判秘密,知识产权审判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法院和本院负责宣传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防止因宣传不当而造成负面影响。
全省法院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纲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从战略性和全局性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并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把《纲要》精神贯彻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去,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