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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289号【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8.10.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一些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各级人民法院树立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意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指示,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审理和执行了一大批企业债务案件,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司法尺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精神,就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当地的党委领导,支持当地政府在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风险方面的主导作用,妥善审理和执行好相关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我院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涉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并符合以下条件:

(1)涉案资金链断裂企业一般应是当地的行业龙头企业,企业融资余额特别巨大,如不采取集中管辖措施将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律师

(2)当地政府已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8号)的要求,成立了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风险的化解工作。

(3)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有较明确的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处理善后事宜的工作安排,特别是对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和执行所涉案件有明确的支持意见和维稳预案。

(4)市委向省委或省委政法委报告,提出由我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和执行所涉案件的意见,省委或省委政法委批转我院审查处理的。

3.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涉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相关事宜,归口我院立案庭办理。

4.被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涉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和执行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切实维护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院报告。必要时,我院可以对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涉资金链断裂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破产条件的,可依法分别适用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

6.本省基层人民法院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辖区内涉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案件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本通知意见研究办理,并报我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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