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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7.29【实施日期】2008.07.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面改善民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法院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口,以完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为保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根据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律师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一次、二次、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统一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改善民生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全面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全面改善民生的主要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依法公正审理好各类案件,从每一起具体案件、每一项群众的诉求入手,切实把全面改善民生贯穿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全过程。

2.坚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自觉将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通过履行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发展的司法职能,为我省全面改善民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尽职尽责。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3.通过审判执行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益平衡、可能影响公共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等重大问题,统筹兼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找准结合点,妥善处理有关案件。对一些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款的分配、城市房屋拆迁、商品房买卖、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重点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确保不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注意发现和研究一些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强化从源头预防的各项工作。

4.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对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毒品、涉黑等严重影响人民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严惩,保持高压态势;对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从轻、减轻;对自诉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依法加大减刑、假释力度,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坚持调判结合,力求案结事了。积极推进基层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构建纠纷分流处理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依法调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6.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制裁剥夺公民合法参与或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7.正确适用《物权法》,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对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基本财产权利,维护人民群众通过自治组织行使物权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8.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认真审理涉及职工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纠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9.慎重处理企业改制案件,理顺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改制成果,保障改制平稳有序进行。妥善化解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

10.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受理、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补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11.加大涉及资源、环境方面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惩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猎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建设生态文明。

12.依法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案件,积极倡导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良好品德,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自觉增强诚信意识,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推动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13.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争议解决的新机制。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始终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尽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在初发阶段、在行政程序中,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

14.全面落实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一审的“判后答疑”和二审的“改判评析”,提高初信初访的有效处置率;积极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加强法院各部门的联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配合;完善涉诉信访处理长效机制,坚持正确的信访导向,控制无理上访。

三、深化落实“三项承诺”,完善保障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工作机制

15.建立审判执行的便捷机制。对涉及残疾人、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案件,简化立案审查程序,做到当即审查、当即受理、当即立案;推行口头起诉、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休息日立案,方便起诉。立案后,及时送达、优先排期、快速执行,提高案件审判、执行效率。

16.依法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起诉的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

17.简化司法救助的程序。认真落实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直接给予司法救助,保障救助渠道的畅通;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所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律予以准许;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及时审批,视情决定予以减交、免交的费用。

18.大力开展司法救助。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落实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予以必要的救助。

19.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认真执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为盲聋哑等残疾被告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工作。

20.加强诉讼指导。向当事人耐心解答咨询,及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的,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1.健全便民机制。完善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做到“诉有门、访有人、问有果”。新建立案接待大厅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的立案接待大厅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善,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基层法院坚持实行立案“双轨制”,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点的作用。

2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合议庭成员、法官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审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探索在立案庭设立民事案件速裁中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严格非审限程序管理,完善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等管理制度,规范送达、证据交接、委托鉴定、拍卖等工作,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审判、监督和宣传功能。

23.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内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制约,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确保执行公正;对外进一步依法加大执行力度,落实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强化立即执行、审计执行、曝光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的适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24.完善执行协调配合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治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将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时向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通报,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

25.各级法院要把全面改善民生与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紧密联系起来,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结合正在开展的“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活动,按照省委提出的“继续在增进群众感情、关注民生、推进民主决策上下功夫”的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走进矛盾,破解难题,切实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在联系群众中服务群众,在服务群众中改进作风,把全面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律师

26.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热潮,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好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处理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7.继续抓好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及省委实施意见中有关干部职数职级、人员编制和物质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要求的落实,优化法院工作的内外环境,完善法院工作保障机制。

28.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力度,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性、根本性任务来抓。以人民法庭为重点,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基本要求,深化“五好法庭”、“模范五好法庭”争创活动,强化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方便群众诉讼,夯实法院基础。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基层解决制约发展的实际问题;继续在干部任用、人员配置、经费装备以及奖励等方面向基层倾斜。

29.进一步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典型、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宣传法治精神,宣传法院工作情况,宣传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权威。

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响应省委号召,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措施,周密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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