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05.20【实施日期】2008.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8]36号)转发给你院,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
1、自2008年7月1日起,发生在你院辖区内的法函[2008]36号所指定的专利纠纷案件由你院管辖,不再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律师
2、你院要认真做好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组织,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依法及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
3、你院在今后专利纠纷案件审查立案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