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117号【发布日期】2008.05.20【实施日期】2008.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8]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2、上述基层法院辖区内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浙高法〔2008〕79号)执行,地域管辖按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执行。律师
4、上述基层法院要认真做好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组织,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确保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5、上述基层法院在今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审查立案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