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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发[2007]12号【发布日期】2007.03.06【实施日期】2007.03.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职能作用,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高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任务,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我省各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意义

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需要。知识产权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其在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有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职责,肩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历史使命。全省各级法院要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促进我省的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

2.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保障我省引进先进技术,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直接、最有力、最稳定的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假冒和盗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增强我省企业国际竞争力,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3.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可以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活动得到支持,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能力得到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成果依法得到保护,从而使全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究信用、维护良好风尚;可以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推进“法治浙江”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4.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与预防作用。全省各级法院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假冒专利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充分保护科技创新;依法惩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犯罪行为,积极促进品牌创新;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有效推动文化繁荣。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予刑事立案而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司法建议;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5.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调节与主导作用。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已经成为调节知识产权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现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切实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限制中止诉讼,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要合理衡量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正确界定权利范围,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

6.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的审查和监督作用。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7.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实现胜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除权利人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外,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

8.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制度。要积极受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漫延伸产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对于诉前临时措施及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立案庭在进行登记后,由业务庭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加强立案部门与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的业务沟通和协调,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律师

9.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导诉制度,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引导权利人正确举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增强裁判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正确处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问的关系,除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外,慎用证据失权制度,尽最大可能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10.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对于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条件。

11.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积极推行在专业陪审员中“随机抽取”参审的办法,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时限限制;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

12.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促进我省品牌创新的有效途径;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要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凡超过认定范围的案件或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对拟认定的驰名商标,应事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生效裁判文书,按规定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3.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支持合理的维权成本,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

14.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把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做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审判活动,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调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四、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

15.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成立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要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有条件的法院今后要适时开展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试点工作。

16.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特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注意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避免简单以案件数量为衡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使知识产权法官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秉持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司法能力、展现司法水平的专家型法官。

17.加强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问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要注意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工作配合与相互制约,加强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

18.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要结合本省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特别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模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适当借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经验,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研究的新成果,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

19.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的了解。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落实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三项承诺”,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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