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04.04【实施日期】2005.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离婚案件:
(三)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四)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律师
(六)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七)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关于指定浙江省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集中管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十)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