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5.19【实施日期】2017.05.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鉴于宁波各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均可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域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指导意见》及《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宁波市两级法院一审行政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宁波市两级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窗口提供行政案件跨域立案服务,并以文字张贴或电子显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行政案件跨域立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设置专门的行政案件跨域立案服务窗口。
第二条行政案件跨域立案服务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宁波市两级法院之间应紧密配合,及时办理行政案件跨域立案申请,尽量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三条收件法院收到行政起诉材料后,负责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是否立案由受诉法院决定。宁波地区的受诉法院可以是对行政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其所对应的交叉管辖法院。
第四条收件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将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起诉材料推送至受诉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起诉。收件法院应及时电话联系受诉法院办理,受诉法院一般应在一小时内作出回复。律师
受诉法院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收件法院除直接催促外,还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跨域立案工作的部门应及时督促办理,并对怠于开展行政跨域立案的行为予以通报。
第五条受诉法院应及时接收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立案审查。收件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起诉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清单、送达回证等一并转送受诉法院。收到转送的起诉材料后,受诉法院应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跨域立案系统签收并反馈收件法院。
第六条宁波市两级法院负责行政审判工作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案件跨域立案工作。
第七条有关一审行政案件跨域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