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1.01【实施日期】2002.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适应入世后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释[2002]5号《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律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的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
三、根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市、台州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温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四、各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防止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情况的发生。
五、有关本省中级人民法院区域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