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绍兴市检察机关【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为确保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实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主要规范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抗诉、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之后的跟踪监督工作。
三、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承办人必须掌握案件进展动态,及时跟踪催办,督促案件尽快审结。
四、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变更住址、联系电话,应及时告诉检察机关。如遇客观情况确实送达不能,须于送达回证上注明理由。
五、人民检察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令出庭通知书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承办人应及时整理案件材料,理清思路,把握抗点,充分做好出庭准备。律师
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函后,应于三日内通知有关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填写指令出庭通知书,送达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加强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联系,提出指导意见,帮助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八、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充分发表出庭意见,努力争取再审法庭支持抗诉意见。如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应向再审法院建议纠正。
九、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承办人应及时与法院审判监督庭主审法官联系,交流意见,力求围绕抗诉理由达成共识,必要时,上级检察院承办人也可直接或会同下级检察院出庭人员与再审法官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在再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取得一致。
十、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每隔两个月向有关法院查询一次,及时掌握案件再审进展情况。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审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法院发催办函,催办函发出后一个月内仍未审结的,可以向有关法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十二、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再审裁判文书,并填写《再审裁判文书审查表》,归入内卷。
对于再审改判或改变结果的案件,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还应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
对于再审维持原判,抗诉理由确实不够充分的案件,应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对于再审维持原判,但确属有错不纠的案件,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可以向同级人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请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确有必要,也可以再次启动抗诉或提请抗诉审查程序。
十三、承办人办结案件后,应及时填写《民行案件信息登记表》,将案件承办法官、双方诉讼代理人及所发现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登记入表,交内勤统一保存。
十四、提请抗诉报告书发出后,承办人应主动与上一级检察院承办人沟通,并认真按照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上一级检察院退回补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查。
上一级检察院不予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如提请抗诉理由确实充分的,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检察院不予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如提请抗诉理由确属不够充分的,承办人应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十五、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承办人应及时与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沟通协调,掌握案件复查情况,争取启动再审程序。
十六、人民法院经复查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决定立案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检察建议书,发表出庭意见。
人民法院经复查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但建议再审理由确实充分的,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可以启动提请抗诉审查程序。
十七、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并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或《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十八、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或《撤销检察建议决定书》后,应当在10日内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或《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十九、人民检察院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人大常委会等部门。
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的再审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经常进行业务交流,分析典型再审案件,探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