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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争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未结案逐年下降,执行工作更趋规范,执行效能逐步提高,队伍素质明显增强。为巩固成果,促进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继续开展争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活动的同时,建立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已命名法院的执行工作水平。

一、总体目标

建立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的总体目标是:审执兼顾到位,执行力量适应,内部管理强化,执行活动规范,队伍素质提高,执行环境改善,实现执行收结案动态平衡,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减少涉执行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内容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对已命名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能保持良性循环的,限期整改,乃至撤销命名;对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一)检查指标

1.基本检查指标:《浙江省高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考核方案》(浙高法[2001]83号)和《浙江省高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考核细则》(浙高法[2001]181号)规定的各项指标。

2.增加检查指标:

(1)民事执行案件实体结案率。实体结案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裁定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三种法定结案方式。实体结案率是指以上述三种方式结案的案件与上年旧存案件数加当年新收案件数之和的比例。

(2)民事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标的到位率是指金钱给付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实现的标的额与申请执行标的额的比例。

(二)需限期整改的情形

经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被检查法院限期整改:

1.检查年度内院领导或执行人员因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2.按照《浙江省高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考核细则》评分,得分不到90分(不含附加分)的;

3.民事执行案件实体结案率和标的到位率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数或明显低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其他县(市、区)法院的;

4.因执行错误被上级法院监督纠正的案件数与当年执结案件数之比超过1%的;

5.人员、装备等减少致使执行力量与任务不相适应的;

6.在检查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7.其他需要限期整改的情形。

限期整改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后相关法院写出整改报告,由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省高级人民法院必要时进行复查。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再次责成限期整改。

(三)需撤销命名的情形

经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检查法院撤销“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命名:

1.检查年度内院领导或执行人员因执行工作中的问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3.经两次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撤销“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命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撤销命名的法院,取消其次年重新申报“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的资格。

三、检查和表彰办法

(一)已命名的基层人民法院于每年1月25日前向所在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有关上年度执行工作的自查材料。自查材料内容应包括:

1.对照检查指标自我测评情况:

2.比较突出的工作及效果;

3.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中级人民法院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自查情况核查并签署意见,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可视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对获得“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命名后不松劲,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特别是执行未结案少、民事执行案件实体结案率和标的到位率高的基层人民法院,经所在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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